三是加快土地供應速度,推進項目入市。市相關部門會同各區政府加快推進今年5萬套共有產權住房的土地供應和組織建設工作,推進項目盡快入市,加快形成有效供應,解決無房家庭住房需求,同時為穩控房價提供有力支持,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
附件
北京市共有產權住房管理暫行辦法
(京建法〔2017〕16號)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深化本市住房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完善住房供應體系,規范共有產權住房建設和管理,滿足基本住房需求,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六部委《關于試點城市發展共有產權性質政策性商品住房的指導意見》(建保〔2014〕174號),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共有產權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建設單位開發建設,銷售價格低于同地段、同品質商品住房價格水平,并限定使用和處分權利,實行政府與購房人按份共有產權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共有產權住房的規劃、建設、銷售、使用、退出以及監督管理。
第三條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負責建立本市共有產權住房工作協調推進機制,具體負責共有產權住房的政策制定、規劃計劃編制和指導監督工作。
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規劃國土委、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地稅局、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相關工作。
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內共有產權住房的土地供應、建設、配售、使用、退出以及監督管理等工作。
第四條市、區住房城鄉建設委(房管局)應確定保障性住房專業運營管理機構,代表政府持有共有產權住房政府份額,并按照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負責具體管理服務工作(以下簡稱“代持機構”)。代持機構決策、運營、資金等的管理規定,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會同相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章規劃建設
第五條市規劃國土委、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應當根據本市共有產權住房需求、城鄉規劃實施和土地利用現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情況合理安排共有產權住房建設用地,并在年度土地利用計劃及土地供應計劃中單獨列出、優先供應。
各區人民政府根據共有產權住房需求等情況合理安排共有產權住房用地,用于滿足本區符合條件的居民家庭及重點人才居住需求。其中,滿足在本區工作的非本市戶籍家庭住房需求的房源應不少于30%。
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可根據中心城區共有產權住房需求和土地緊缺情況等,從城市發展新區統籌調配房源使用,促進中心城區人口疏解。
第六條共有產權住房建設項目應當根據城鄉規劃要求,結合城市功能定位和產業布局進行項目選址,優先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服務設施和市政基礎設施等配套設施較為齊全的區域,推動就業與居住的合理匹配,促進職住平衡。
第七條共有產權住房建設用地可采取“限房價、競地價”“綜合招標”等多種出讓方式,遵循競爭、擇優、公平的原則優選建設單位,并實行建設標準和工程質量承諾制。
第八條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會同市規劃國土委制定共有產權住房建設技術導則。開發建設單位承諾的建設標準高于技術導則標準的,相關管理部門應按承諾標準進行規劃設計方案審查,并依法進行日常監督。
共有產權住房戶型以中小套型為主,套型設計功能布局合理,有效滿足居住需求。
第三章審核配售
第九條申請購買本市共有產權住房的家庭,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請人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申請家庭成員包括夫妻雙方及未成年子女。單身家庭申請購買的,申請人應當年滿30周歲。

圖片來源:找項目網
共有產權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