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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政策
2017-09-20
山西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在國有重點企業推行企業總法律顧問制度的通知
晉國資法規﹝2004﹞48號
各市國資委、各省屬企業:
為了依法推進全省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和國有企業改革,建立國有資產經營風險防范體系,全面加強國有重點企業法制建設,促進企業依法決策和依法經營管理,進一步完善企業法律顧問制度,加快推進企業總法律顧問制度建設,根據國務院國資委《國有企業法律顧問管理辦法》(國務院國資委[2004]第6號令)和國務院國資委《關于在國有重點企業加快推進企業總法律顧問制度建設的通知》(國資發法規[2004]第225號通知)要求,決定在全省重點企業推行企業總法律顧問制度。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望認真貫徹執行。
一、充分認識推行企業總法律顧問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隨著我國加入世貿組織以及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企業面臨著國際、國內更加規范、更加嚴格的法律環境,企業需要處理的法律事務大大增加,防范和化解法律風險的任務日趨艱巨,做好企業法制建設工作已成為提高企業核心競爭力的重要內容。黨的十六大和十六屆二中、三中全會在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深化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方面,制定并實施了一系列重大方針、政策和措施。全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會議和今年九月召開的全省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會議,明確了今年和今后一個時期,進一步深化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體制,加快推進國有企業改革發展的任務和目標。提出要大力推進企業法律顧問制度和總法律顧問制度,切實加強監督,確保國有資產的安全。根據新形勢的發展變化,各設區市國資委、各省屬企業和市、縣屬國有企業要進一步認識到加快推進企業總法律顧問制度建設,是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時代要求,是加強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迫切需要,是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重要措施,也是加快國有企業發展,做強做大國有企業的有力保障。
二、企業總法律顧問制度的指導思想和總體目標
推行企業總法律顧問制度的指導思想和總體目標是: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黨的十六大和十六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堅持與時俱進,切實落實依法治國方略,以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為契機,2005年底前,在省委管理主要領導人員的10戶省屬重要骨干企業和其他具備條件的部分省屬企業見附件2、部分市屬國有重點骨干企業建立企業總法律顧問制度,并在所有省屬企業和市屬國有重點企業普遍建立法律事務工作機構,全面推進企業法制建設。從而促進企業依法決策和依法經營管理,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到2007年底,在全省國有大型及國有控股企業中全面建立總法律顧問制度。根據這個指導思想和總體目標,各設區市國資委、各省屬企業和市、縣國有重點企業,要堅持黨的十六大和十六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來指導和推進企業總法律顧問制度建設,要緊緊圍繞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和國有企業改革這個中心環節來推進企業總法律顧問制度建設。要從提高企業核心競爭力的高度來推進企業總法律顧問制度建設,要把推行企業總法律顧問制度與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相結合,與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維護出資人和所出資企業的合法權益相結合,與促進企業依法經營管理、依法維護企業經營自主權相結合。推行企業總法律顧問制度條件已成熟的企業,抓緊落實,盡早到位。努力培養一支高素質的企業法律顧問隊伍。并從中選擇政治素質高、業務能力強、精通法律專業、熟悉企業實際情況的同志擔任企業總法律顧問。同時切實保證企業法律事務機構和企業法律顧問以及企業總法律顧問的工作條件,保證其能在企業經營、管理和決策中有效地履行職責,嚴格依法辦事。
三、推行企業總法律顧問制度應遵循的工作原則
推行企業總法律顧問制度是促進企業依法決策、依法經營管理、依法維護合法權益,保證國有資產安全的制度保障。推行企業總法律顧問制度必須遵循以下幾項工作原則:
首先,要在穩步推進企業總法律顧問制度建設的同時做好三個結合。即長遠規劃與近期目標相結合,政府有關部門指導與企業積極開拓相結合、重點突破與整體聯動相結合。企業要扎扎實實推進企業總法律顧問制度建設,各市國資委和有關部門要抓好重點,并加強政策層面上的指導和推進,為企業做好服務,創造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其次,要嚴格掌握企業總法律顧問的任職條件和任職資格審查備案制度。企業總法律顧問,是由企業聘任的具有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全面負責企業法律事務工作的高級管理人員。企業總法律顧問對企業法定代表人或總經理負責。受聘任的企業總法律顧問與企業的總工程師、總經濟師享有同等的待遇,對企業經營、管理和決策的合法性負責。
圖片來源:找項目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