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的制定目的是為了正確體現國有資產的價值量,保護國有資產所有者和經營者、使用者的合法權益。
一、國有資產評估管理的演變
1988年,國家成立了國有資產管理局,逐步對國有企業資產進行規范化管理。1991年11月16日,國務院頒布《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91號),第八條第一款規定,“國有資產評估工作,按照國有資產管理權限,由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和監督。”1992年7月18日,原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頒布《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施行細則》(國資辦發〔1992〕36號),第十三條規定,“《辦法》第八條所說的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是指各級政府專門負責國有資產管理的職能部門。中央是指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地方是指各級國有資產管理局或國有資產管理專門機構。”
1998年,國有資產管理局在國務院機構改革中被撤銷,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財政部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國辦發〔1998〕101號)的規定,對原國有資產管理局承擔的管理職能進行調整,分別劃入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國家林業局等部門。其中,原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承擔的企業國有資產(國有資本金)的基礎管理職能劃入財政部。2001年12月31日,財政部頒布《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若干問題的規定》(財政部令第14號),規定國有資產評估項目由財政部負責核準和備案。
2003年,國務院設置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作為國務院直屬特設機構,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03〕28號)的規定,財政部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部分職責劃入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內設產權管理局,承擔所監管企業資產評估項目的核準和備案工作。
2005年8月25日,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頒布了《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國資委第12號令),第三條規定,“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其所出資企業的國有資產評估監管工作。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對全國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監管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2006年5月30日,財政部頒布了《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各級財政部門是政府負責事業單位、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職能部門。2007年10月12日,財政部頒布了《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47號),規定金融企業資產評估項目由財政部負責核準和備案。
由此可以看出,國有資產評估管理經歷了由原國有資產管理局到財政部管理,再由財政部到財政部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雙線管理的轉變。
二、資產評估行業的監管
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資產評估法》第七條規定,“國務院有關評估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對評估行業進行監督管理。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評估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評估行業進行監督管理。”根據資產評估法和國務院有關文件的規定,目前,我國的評估行業包括六個專業領域,分別由財政、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商務、保監會五個部門負責監督管理。其中,財政部門負責對資產評估行業實施監督管理。
財政部門對資產評估行業的監督管理,包括對資產評估專業人員、資產評估機構和資產評估協會的監督管理。因此,對于資產評估機構及其評估人員出具有關國有資產評估報告的專業服務行為,同樣由財政部門負責監督管理。至于國有企業在資產評估過程中違反有關規定的,則視情況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對其所管理企業責令改正,或由財政部門會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對企業責令改正。

圖片來源:找項目網
國有資產評估 國有資產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