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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政策
2017-08-09
日前,集團公司參加市國資委舉辦的全市產權管理業務培訓會。會議后,部門重點學習了《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國資委、財政部令第32號)。“32號令”從主體、范圍、流程等各個方面對企業國有資產交易行為進行了統一規范。與原有的《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財政部令第3號)相比,新頒布的“32號令”適用范圍更加廣泛而明確,對國有資產交易的實務操作具有很強的指導意義。在這里,我們對“32號令”中的重點內容做一簡單梳理。
國有資產交易主體范圍該如何把握?
根據“32號令”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該辦法所規范的國有資產交易主體包括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實際控制企業。其中:
(1)“國有企業”指政府部門、機構、事業單位出資設立的國有獨資企業(公司),以及上述單位、企業直接或間接合計持股為100%的國有全資企業;
(2)“國有控股企業”指(1)以上政府部門、機構、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單獨或共同出資,合計擁有產(股)權比例超過50%,且其中之一為最大股東的企業;
(3)“國有控股企業”還包括(1)(2)條中所列企業對外出資,擁有股權比例超過50%的各級子企業;
(4)“國有實際控制企業”指政府部門、機構、事業單位、單一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直接或間接持股比例未超過50%,但為第一大股東,并且通過股東協議、公司章程、董事會決議或者其他協議安排能夠對其實際支配的企業。
在現行國有資產監管法規體系中,該條款對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實際控制企業給出了最為明確的界定,對于其他領域的國有資產監管實務具有極強的參考意義。
此外,“32號令”還規定,政府部門、機構、事業單位持有的企業國有資產交易,按照現行監管體制,比照本辦法管理;境外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實際控制企業在境內投資企業的資產交易,比照本辦法規定執行。
產權交易除要滿足規定的條件以及接受國資監管機構的監督考核外,省級以上國資監管機構應當在全國范圍選擇開展企業國有資產交易業務的產權交易機構,并對外公布名單。
企業增資、資產轉讓也明確進場交易啦!
“32號令”發布之前,企業產權轉讓進場有明確規定,企業增資、資產轉讓是否進場交易各方也存在不同看法和規定。根據“32號令”第三條規定, 該辦法所規范的企業國有資產交易行為包括:
1、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實際控制企業轉讓其對企業各種形式出資所形成權益的行為(即“企業產權轉讓”);
2、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實際控制企業增加資本的行為(即“企業增資”),政府以增加資本金方式對國家出資企業的投入除外;
3、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實際控制企業的重大資產轉讓行為(即“企業資產轉讓”)。在此前的“3號令”(《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中,雖然采用的“產權”的表述,但國有企業轉讓“資產”實際也在按照該規定執行。
在“32號令”中對二者的交易程序進行了區別規定,同時,企業增資行為也首次被納入國有資產交易的監管范圍。
企業產權轉讓如何批準?
32號令規定,國資監管機構負責審核國家出資企業的產權轉讓事項。其中,因產權轉讓致使國家不再擁有所出資企業控股權的,須由國資監管機構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國家出資企業應當制定其子企業產權轉讓管理制度,確定審批管理權限。其中,對主業處于關系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主要承擔重大專項任務子企業的產權轉讓,須由國家出資企業報同級國資監管機構批準。
轉讓方為多家國有股東共同持股的企業,由其中持股比例最大的國有股東負責履行相關批準程序;對于各國有股東持股比例相同的情形,由相關股東協商后確定其中一家股東負責履行相關批準程序。
啥是產權轉讓的信息預披露和正式披露制度?
根據“32號令”規定,企業產權轉讓原則上通過產權市場公開進行,轉讓方可以根據企業實際情況和工作進度安排,采取信息預披露和正式披露相結合的方式,通過產權交易機構網站分階段對外披露產權轉讓信息,公開征集受讓方。
如果產權轉讓會導致轉讓標的企業的實際控制權發生轉移的,轉讓方應當在轉讓行為獲批后10個工作日內,通過產權交易機構進行信息預披露,時間不得少于20個工作日。
需預披露的信息范圍包括但不限于:轉讓標的基本情況、轉讓標的企業的股東結構、產權轉讓行為的決策及批準情況、轉讓標的企業最近一個年度審計報告和最近一期財務報表中的主要財務指標數據、受讓方資格條件等。
設置受讓條件不得任性,受讓條件問題也有解決辦法咯!
32號令試圖改變產權交易中隨意設定受讓條件的亂象,要求產權轉讓原則上不得針對受讓方設置資格條件,確需設置的,不得有明確指向性或違反公平競爭原則,所設資格條件相關內容應當在信息披露前報同級國資監管機構備案,國資監管機構在5個工作日內未反饋意見的視為同意。
產權交易機構負責意向受讓方的登記工作,對意向受讓方是否符合受讓條件提出意見并反饋轉讓方。產權交易機構與轉讓方意見不一致的,由轉讓行為批準單位決定意向受讓方是否符合受讓條件。
受讓方確定后,轉讓方與受讓方應當簽訂產權交易合同,交易雙方不得以交易期間企業經營性損益等理由對已達成的交易條件和交易價格進行調整。
非公開協議增資、轉讓產權都是有規定滴!
32號令除對企業增資的批準、審計評估、信息披露、投資方遴選、交易結果公示以及經同級國資監管機構批準可以采取的非公開協議方式增資的情形等作出了與產權轉讓相同或類似規定外,對企業自行決策的非公開增資情形進行了限定,即國家出資企業直接或指定其控股、實際控制的其他子企業參與增資,企業債權轉為股權,企業原股東增資三種情形,經國家出資企業審議決策,可以采取非公開協議方式進行增資。
產權轉讓以公開進行為原則,非公開協議轉讓為例外。32號令進一步明確限定產權非公開協議轉讓的情形,主要包括涉及主業處于關系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企業的重組整合,對受讓方有特殊要求,企業產權需要在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之間轉讓的,經國資監管機構批準,可以采取非公開協議轉讓方式;同一國家出資企業及其各級控股企業或實際控制企業之間因實施內部重組整合進行產權轉讓的,經該國家出資企業審議決策,可以采取非公開協議轉讓方式。轉讓價格不得低于經核準或備案的評估結果。
企業資產轉讓仍得按章行事!
企業一定金額以上的生產設備、房產、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權、債權、知識產權等資產對外轉讓,應當按照企業內部管理制度履行相應決策程序后,在產權交易機構公開進行。涉及國家出資企業內部或特定行業的資產轉讓,確需在國有及國有控股、國有實際控制企業之間非公開轉讓的,由轉讓方逐級報國家出資企業審核批準。
國家出資企業負責制定本企業不同類型資產轉讓行為的內部管理制度,并報同級國資監管機構備案。
資產轉讓底價和轉讓信息公告期確定,得注意轉讓底價高于100萬元、低于1000萬元的資產轉讓項目,信息公告期應不少于10個工作日;轉讓底價高于1000萬元的資產轉讓項目,信息公告期應不少于20個工作日。資產受讓條件和價款支付要求:除國家法律法規或相關規定另有要求的外,資產轉讓不得對受讓方設置資格條件。資產轉讓價款原則上一次性付清。
專業事要專業人辦,法律意見書仍是必需滴!
國資監管機構批準、國家出資企業審議決策采取非公開協議方式的企業產權轉讓、企業增資行為時,再次要求提交產權轉讓、增資行為的法律意見書。企業資產轉讓的具體工作流程參照32號令關于企業產權轉讓的規定執行。
來源:鄂爾多斯國投
圖片來源:找項目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