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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政策
2017-08-08
《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32號令)出臺已3月有余,在實踐操作適用過程中其亮點與痛點并存。之前法律規章對所謂的“企業國有產權”、“企業國有資產”的定義過于模糊,各類有關國有產權轉讓監管的規定讓人無所適從,尤其是國有產權轉讓的監管范圍并不能完全找到明確的法律法規依據。32號令出臺后從程序上細化了部門規章層級對企業國有資產轉讓規定,從實體上豐富了國有資產監督的范圍,較好的規范了實踐中企業國有資產轉讓行為,但是經過實踐操作后,其在具體適用上仍存在較多痛點。
為了大家對現行國有資產交易監督這塊的法律法規有個全局的認識,先粗略介紹相關法律體系,明確32號令所處的適用層級。
痛點一 明晰了“進場交易”的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范疇,但對于國有控股企業的界定仍語焉不詳。
32號令其實是一部規范國有產權“進場交易”的程序性部門規章。“進場交易”的要求始于2004年生效的3號令,首次上升至了國家部門規章層面。但究其效力層級,因該文件尚未達到“法律、行政法規”的級別,當時很難認定未進場交易違法而無效。直到2009年《企業國有資產法》的生效,國資委的“家規”終于上升為“國法”(在第54條明確了應當“進場交易”)。或因國有企業情況太過復雜,該法對于國有資產交易僅做了原則性的規定,將應當“進場交易”的國有產權都是僅僅概況性規定為“國家對企業以各種形式投入形成的權益”,對實踐中復雜的產權轉讓行為指導意義不強。且國有企業的概念定義也一直無統一規范表述,而是散見于國家工商總局、發改委、財政部、勞動保障部及稅務總局等頒布的各類文件中,國有企業身份認定標準不統一。無疑,32號令亮點之一就是整合國有企業定義,直面解決應當“進場交易”范疇,意義重大,指導性強。
確定進場交易范圍首要任務是識別三類交易主體,只要準確無誤識別交易主體,轉讓對外產權投資的行為按照32號令的程序性規定啟動執行即可。本文以舉例的方式呈現交易主體類別:(如下圖)
雖然32號令將“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做了較為清晰的概念定義,但是32號令的第四條在實際操作中仍存在許多問題值得商榷。比如:
(1)“實際支配權”公司法律沒有明確定義,在實踐中能否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33號——合并財務報表》中關于控制的界定進行操作?(2)32號令規定國有股權比例未超過50%通過約定具有“實際支配權”的企業作為國有控制企業監管,若國有股權比例超過50%(包括優先股等)但通過約定沒有“實際支配權”的企業是否不納入監管?
痛點二 交易方式嚴格和交易時間延長,影響了產權轉讓的效率。
根據3號令以及32號令,產權轉讓的方式有兩種:進場公開轉讓和非公開協議轉讓。相比較3號令,雖然精神是一致的,但32號令對于非公開協議轉讓的兩種情形展開了描述。且32號令放開了“省級以上”的審批層級限制,將協議轉讓的審批權下放到了同級國資委。隨著非公開協議轉讓情形的明確,以后不論轉讓企業是否有特殊實際需求,非法定情形將“一刀切”禁止協議轉讓。
32號令第13條規定“因產權轉讓導致轉讓標的企業的實際控制權發生轉移的,轉讓方應當在轉讓行為獲批后10個工作日內預披露時間不得少于20個工作日。”,按照32號令就信息披露時間至少40個工作日,比拍賣公告時間還長,以此推算,一個國有產權轉讓項目正常辦理手續時間至少3個月(涉及審批、審計評估、信息披露、交易合同簽署、產權交割、工商變更等),實踐中絕大多數都超過半年以上。如此長的交易周期,既不能充分體現交易價格的公允穩定,也不利于轉讓方國有資產的運營效率,同時,無疑也會對產權受讓方造成額外的交易成本和交易風險。
通觀32號令,對國有產權轉讓的監管思路和方式沒有根本性變化。相反,32號令從實體上明確規定國有企業產權轉讓必須以人民幣計價、以貨幣通過產權交易機構結算,禁止交易過渡期內的價格調整機制,進一步限制了國有產權轉讓意思自治及合同自由;從程序上強化了交易進場要求,部分延長了掛牌期,新增成交價格相關信息的交易所公告流程。這些內容對國有企業產權轉讓的買方評估、籌劃、完成相關交易構成相當大的挑戰,國有產權轉讓的效率將大打折扣。
痛點三 公開轉讓未果后陷入漫長的等待期,退出通道仍有待完善。
綜觀3號令和32號令,其對于國有產權轉讓都是抱著美好期待的,都將國有產權視為“香餑餑”。其實,在實踐交易中不乏貶值的國有產權,甚至國有產權經多次公開掛牌后仍無人問津。32號令仍延續3號令的布局,將重點條款放在交易審批范圍和交易程序的監管中,對掛牌后的處理唯一的突破是第十九條規定了“轉讓項目自首次正式披露信息之日起超過12個月未征集到合格受讓方的,應當重新履行審計、資產評估以及信息披露等產權轉讓工作程序”。按照此規定,如果12個月內未征集到受讓者,則唯一的解決辦法是“重頭再來”,由此轉讓方陷入漫長的待轉期,在持續掛牌期間可能會出現主觀投入不足和客觀環境變化等各種原因導致國有產權價值內耗、貶損。雖然32號令確保了國有產權的公開公平轉讓,但對公開掛牌后的未征集到受讓者如何處理沒有提出指導意見,我們寄望在尊重公開公平前提下,國有資產運營效率、產權變現效率能得到更多的重視,配套制度能真正輔助企業做到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來源:人和人律師事務所
圖片來源:找項目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