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積極推進各地改革企業辦幼兒園辦園體制,實行屬地化管理。與當地政府協商一致的幼兒教育機構改革為公辦幼兒園,由所在市、縣政府接收,按照國家和我省有關政策規定,資產和在職人員整體劃轉。對生源少、辦學條件差的幼兒教育機構由企業自行撤銷,人員由所在企業安置。
5、鼓勵對教育機構進行改制。符合國家有關對職業教育、社會力量辦學扶持政策的,享受有關優惠政策。
6、企業職工培訓主要通過業務外包、購買服務方式進行。要充分發揮社會培訓資源作用,提高培訓質量,節約培訓費用。對利用本企業培訓機構進行培訓的,應管辦分離,通過簽訂培訓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確保培訓時效和質量。
7、企業辦教育機構撤銷、改制、集中管理過程中涉及的職工分流安置費用,主要由移交企業負擔。原中央下放我省的煤炭、有色金屬、軍工等企業(含政策性破產企業),按照中央財政補助辦法給予適當補助;其他省屬企業由省級財政給予適當補助;市、縣屬企業由市縣政府確定補助辦法。
中央駐晉企業分離移交費用籌措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三)醫療衛生機構的剝離
對醫療衛生機構采取移交、合并、重組、改制、撤銷、轉讓等不同形式分類處理。
1、符合當地醫療衛生規劃和公立醫院條件的,經協商一致,移交當地政府管理。
2、承擔公共衛生服務職能的,資產無償移交,人員按照國家和我省有關政策規定按編制移交,不符合移交條件的人員由移交企業妥善安置。
3、不能納入公立醫院管理,但醫療條件好、病源較多的,可予以保留。保留的醫療機構應積極與優質醫療機構開展合作,吸收社會資本實行股權多元化改造,按照企業化原則進行運營管理。規模小、病源少、醫療條件差的醫療衛生機構,由企業自行撤并。
4、企業辦醫療機構撤銷、改制、集中管理過程中涉及的職工分流安置費用主要由移交企業負擔。原中央下放我省的煤炭、有色金屬、軍工等企業(含政策性破產企業),按照中央財政補助辦法給予適當補助;其他省屬企業由省級財政給予適當補助;市、縣屬企業由市縣政府確定補助辦法。
中央駐晉企業分離移交費用籌措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四)其他市政機構的剝離
1、對生產區以外,應由政府承擔的道路、橋涵、照明、環衛、防汛安全設施、人防等公共基礎設施、服務機構和職能,移交當地政府。其中,資產、設施設備無償劃轉當地政府,在職人員依照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按編制移交,超編人員和退休人員由移交企業妥善安置。
2、職工生活區及相應配套基礎設施整體移交當地政府。人員安置由移交企業和當地政府協商解決。
(五)職工家屬區社區管理的剝離
職工家屬區的社區管理移交地方政府負責。
(六)消防機構的剝離
1、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規定,企業必須設立的消防機構,予以保留。
2、消防法規無明文規定必須設立、企業確需的機構,本著精簡、效能原則,建立專職消防隊。
3、通過引進專業機構可以解決消防安全問題的國有企業不再設置專門消防機構。
4、符合當地城鎮規劃布局、不能撤銷的消防機構,資產、設施設備無償劃轉當地政府,在職人員依照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按編制移交,超編人員由移交企業妥善安置。
(七)退休人員實行社會化管理
1、退休人員的社會化管理要按照國家安排部署,先試點再推開,到2020年底前全部移交當地社區,由當地社區提供管理和服務,企業不再承擔相關職能。退休人員檔案、黨組織關系一并移交當地黨組織和政府有關部門。

圖片來源:找項目網
國有企業分離辦社會職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