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條 資產評估專業人員從事資產評估業務,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執行資產評估準則及資產評估機構的各項規章制度,依法簽署資產評估報告,不得簽署本人未承辦業務的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有重大遺漏的資產評估報告。
未取得資產評估師資格的人員,不得簽署法定資產評估業務資產評估報告,其簽署的法定資產評估業務資產評估報告無效。
第十二條 資產評估專業人員應當接受資產評估協會的自律管理和所在資產評估機構的自主管理,不得從事損害資產評估機構合法利益的活動。
加入資產評估協會的資產評估專業人員,平等享有章程規定的權利,履行章程規定的義務。
第三章 資產評估機構
第一節 機構自主管理
第十三條 資產評估機構應當依法采用合伙或者公司形式,并符合資產評估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條件。
不符合資產評估法第十五條規定條件的資產評估機構不得承接資產評估業務。
第十四條 資產評估機構從事資產評估業務,應當遵守資產評估準則,履行資產評估程序,加強內部審核,嚴格控制執業風險。
資產評估機構開展法定資產評估業務,應當指定至少兩名資產評估師承辦。不具備兩名以上資產評估師條件的資產評估機構,不得開展法定資產評估業務。
第十五條 法定資產評估業務資產評估報告應當由兩名以上承辦業務的資產評估師簽署,并履行內部程序后加蓋資產評估機構印章,資產評估機構及簽字資產評估師依法承擔責任。
第十六條 資產評估機構應當遵守獨立性原則和資產評估準則規定的資產評估業務回避要求,不得受理與其合伙人或者股東存在利害關系的業務。
第十七條 資產評估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質量控制制度和內部管理制度。其中,內部管理制度包括資產評估業務管理制度、業務檔案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繼續教育制度、財務管理制度等。
第十八條 資產評估機構應當指定一名取得資產評估師資格的本機構合伙人或者股東專門負責執業質量控制。
第十九條 資產評估機構根據業務需要建立職業風險基金管理制度,或者自愿購買職業責任保險,完善職業風險防范機制。
資產評估機構建立職業風險基金管理制度的,按照財政部的具體規定提取、管理和使用職業風險基金。
第二十條 實行集團化發展的資產評估機構,應當在質量控制、內部管理、客戶服務、企業形象、信息化等方面,對設立的分支機構實行統一管理,或者對集團成員實行統一政策。
分支機構應當在資產評估機構授權范圍內,依法從事資產評估業務,并以資產評估機構的名義出具資產評估報告。
第二十一條 資產評估機構和分支機構加入資產評估協會,平等享有章程規定的權利,履行章程規定的義務。
第二十二條 資產評估機構和分支機構應當在每年3月31日之前,分別向所加入的資產評估協會報送下列材料:
(一)資產評估機構或分支機構基本情況;
(二)上年度資產評估項目重要信息;
(三)資產評估機構建立職業風險基金或者購買職業責任保險情況。購買職業責任保險的,應當提供職業責任保險保單復印件。
第二節 機構備案管理
第二十三條 省級財政部門負責本地區資產評估機構和分支機構的備案管理。
第二十四條 資產評估機構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通過備案信息管理系統向所在地省級財政部門備案,同時提交下列紙質材料:

圖片來源:找項目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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