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國資委、北京市財政局正式印發《關于貫徹落實<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的意見》(京國資發〔2017〕10號,以下簡稱《意見》),規范了產權轉讓、企業增資、重大資產轉讓交易行為,明確了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和企業的管理職責,完善了進場交易制度。
《意見》明確提出企業國有資產交易行為內容包括企業產權轉讓、企業增資和企業資產轉讓。市國資委和市財政局負責研究、制定本市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管制度和辦法,按照規定審核批準企業國有資產交易事項,選擇確定本市企業國有資產交易機構,指導和監督企業國有資產交易活動。各區縣國有資產交易由同級國有資產監管機構負責管理。
《意見》要求,企業國有資產交易須在北京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進行。北交所應當保證國有資產交易的規范開展,根據要求制訂國有資產交易規則,完善交易制度和工作流程,核定交易服務收費標準,報市國資委、市財政局和有關部門備案,并向社會公開。
《意見》中明確了企業產權轉讓、企業增資、企業資產轉讓三類國有資產交易的情形。對前兩類情形的審批管理權限、非公開協議轉讓與非公開協議增資等給予明確規定,同時細化了兩類情形的審核文件、方案內容。
《意見》同時要求企業產權轉讓和企業增資,原則上應當分次進行。意向受讓方與意向投資人一致,產權轉讓與增資確需同時進行的,應按照產權轉讓的相關規定公開征集受讓方,信息披露時間不得少于40個工作日。
《意見》對第三類以企業房產、機動車、特種車輛、在建工程、土地使用權和一定金額以上債權、知識產權、生產設備及其他資產等對外進行企業資產轉讓應當按照企業內部管理制度履行相應決策程序后,在北交所公開進行。
《意見》指出,企業國有資產交易應按規定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開展審計和資產評估。企業產權轉讓首次正式信息披露的轉讓底價,不得低于經核準或備案的資產評估結果;企業增資的交易價格以經核準或備案的評估結果為基礎確定。國有資產交易項目自首次正式披露信息之日起超過12個月未征集到符合條件的受讓(投資方)的,應當重新履行審計、資產評估以及信息披露等國有資產交易工作程序。
《意見》還明確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所出資企業、國有企業監事會各司其責,建立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檢查制度。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定期對所出資企業及其各級企業國有資產交易過程中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和企業內部管理制度的貫徹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和抽查,并將國有資產交易情況納入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范圍。檢查結果和審計結果納入董事會評價和經營者業績考核范圍。市國資委、市財政局建立定期溝通機制,對北交所國有資產交易業務的開展進行監督檢查。
《意見》對本市政府部門、機構、事業單位持有的企業國有資產交易問題明確,按照現行監管體制,比照本通知規定管理。金融、文化類國家出資企業的國有資產交易和上市公司的國有資產交易行為,政府設立的各類股權投資基金投資形成企業產(股)權對外轉讓,國家或我市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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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找項目網
北京市國有資產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