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關于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事業單位改革中國有資產管理的若干規定》的通知
財資〔2017〕13號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高法院,高檢院,各民主黨派中央,有關人民團體,有關中央管理企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指導意見》(中發〔2011〕5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國辦發〔2011〕37號)、《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關于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事業單位改革的指導意見>的通知》(廳字〔2016〕38號)精神,經研究,我們制定了《關于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事業單位改革中國有資產管理的若干規定》,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件:關于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事業單位改革中國有資產管理的若干規定
財政部
2017年4月1日
附件:關于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事業單位改革中國有資產管理的若干規定
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指導意見》(中發〔2011〕5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國辦發〔2011〕37號)、《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關于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事業單位改革的指導意見>的通知》(廳字〔2016〕38號)精神,現就經批準的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事業單位(以下簡稱“經營類事業單位”)改革中涉及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作出以下規定:
一、總體要求
(一)經營類事業單位應當在明晰產權關系的基礎上,根據單位實際情況,改革的途徑、方式和步驟,分別依據相應的資產管理制度,切實做好國有資產清查、處置、運營和監管工作。
(二)經營類事業單位自改革方案批準之日起至改革完成之日止,原則上其資產不得用于對外投資、抵押、擔保等可能影響資產權屬關系的活動。
(三)原由主管部門管理的經營類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后,出資人機構已明確的,應當與原主管部門脫鉤,由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依法實施監管。出資人機構未明確的,由原主管部門所屬事業單位按照現行管理體制履行股東(或投資人)職責,依法實施監管,并穩步納入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經營性國有資產集中統一監管體系。原為國有企業管理的經營類事業單位轉企后,原則上由該國有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
(四)本規定主要適用于中央級經營類事業單位改革中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各地方可以參照本規定,結合當地實際,制定經營類事業單位改革中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具體規定,并報財政部備案。
二、資產清查
(五)經營類事業單位應當將全部資產納入資產清查(清產核資,下同)范圍,進行全面清查登記,包括經營類事業單位本級及其下屬各級企業(不含參股企業)、事業單位等各類資產,對參股企業資產總額、負債總額、所有者權益和股權關系等情況進行詳細說明。
(六)各主管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在財政部門的監督指導下,組織所屬經營類事業單位的資產清查工作。執行事業單位財務會計制度的經營類事業單位,按照財政部《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核實管理辦法》(財資〔2016〕1號)的規定執行。執行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的經營類事業單位,參照《國有企業清產核資辦法》(國資委令第1號)、《國有企業清產核資工作規程》(國資評價〔2003〕73號)的規定執行。
(七)資產清查要在改革方案批準后6個月內完成,并以改革方案批復之日的前一個會計月末作為清查工作基準日。改革方案批復實施視為資產清查工作立項,主管部門無需再履行資產清查立項程序。

圖片來源:找項目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