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有關用語含義
本通知所稱企業、公司,是指依照我國有關法律法規設立并在中國境內注冊的企業、公司。
本通知所稱投資主體存續,是指原企業、事業單位的出資人必須存在于改制重組后的企業,出資人的出資比例可以發生變動;投資主體相同,是指公司分立前后出資人不發生變動,出資人的出資比例可以發生變動。
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執行。本通知發布前,企業、事業單位改制重組過程中涉及的契稅尚未處理的,符合本通知規定的可按本通知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15年3月31日

圖片來源:找項目網
企業改制重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