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國資委、北京市財政局正式印發《關于貫徹落實〈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的意見》(京國資發〔2017〕10號,以下簡稱《意見》),規范了產權轉讓、企業增資、重大資產轉讓交易行為,明確了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和企業的管理職責,完善了進場交易制度。作為我市深化國資國企改革“1+N”重要配套文件,為企業實施混合所有制改革、促進國有經濟布局調整和國有資本合理流動提供了政策指導和操作規范,實現了國有資產“陽光交易”全覆蓋、突出了以“管資本”為主的監管方式轉變、充分發揮了市場資源配置的功能作用。點擊查看京國資發〔2017〕10號政策全文
明確交易行為,規范交易主體
產權轉讓、企業增資、資產轉讓行為全部納入國有資產交易管理范圍;交易主體從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擴大到國有實際控制企業,明確各類企業的界定標準,將國有持股比例未超過50%,但為第一大股東且通過股東協議、公司章程、董事會決議或者其他協議安排能夠對其實際支配的企業確定為國有實際控企業。
以“管資本”為主,進一步簡政放權
將所出資企業本身及重要企業轉讓、增資事項外的進場交易行為審核管理權限歸位于所出資企業,由所出資企業負責審核其各級子企業產權轉讓、增資行為,決定企業資產轉讓行為。將集團內部協議轉讓、協議增資事項審核管理權限下放至所出資企業;集團外部協議轉讓、協議增資審核管理由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體現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歸位、到位、不越位。
充分發揮產權市場配置資源的功能作用
明確企業產權轉讓、增資、資產轉讓在北京產權交易所公開進行;要求北交所加強信息化建設,完善信息發布,做好交易管理服務。通過落實進場交易制度,在實現國有資產陽光交易,防范國有資產流失的同時,充分發揮產權市場作為資本市場組成部分的重要作用,推動國有資源優化配置和國有產權有序流動。
完善信息披露,確保公開透明
進一步規范信息披露方式、內容和時間要求;企業產權轉讓方面,規定原則上不得針對受讓方設置資格條件,確需設置資格條件的,應當與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進行預溝通,并在信息披露前將受讓方資格條件備案報告上報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企業增資信息披露中,增資企業不得對業績、股權回購價格作出承諾。
明確非公開協議交易適用的特定情形
考慮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重組的實際情況,明確協議產權轉讓適用范圍:主業涉及重要行業、關鍵領域、承擔政府重大專項任務的重要企業,重組整合對受讓方有特殊要求,企業產權在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之間轉讓的;所出資企業在本企業內部實施資產重組,轉讓方和受讓方均為所出資企業及其各級控股企業或實際控制企業的。
明確協議增資適用范圍:因國有資本布局結構調整需要,由特定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或國有實際控制企業參與增資的;因所出資企業承擔政府項目或政府相關部門批準的合作項目,需與特定投資方建立戰略合作伙伴或利益共同體,由該投資方參與所出資企業或其子企業增資的;所出資企業直接或指定其控股、實際控制的其他子企業參與增資的;企業債權轉為股權的;企業原股東增資的。
規范增資行為,促進混改項目落實
為保證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項目規范實施,對增資方案涉及募集資金金額、用途、投資方應具備的條件、選擇標準和遴選方式、未來股權調整退出條件等作出具體規定;明確股份有限公司同次增資的增發價格應當相同;要求企業產權轉讓和企業增資原則上應當分次進行,在意向受讓方與意向投資人一致情況下確需同時進行的,應當按照產權轉讓的相關規定公開征集受讓方,信息披露時間不得少于40個工作日。
加強基礎管理,規范交易定價

圖片來源:找項目網
企業國有資產交易 產權轉讓 企業增資 資產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