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本市政府部門、機構、事業單位持有的企業國有資產交易,按照現行監管體制,比照本通知規定管理。其中行政事業單位所辦一級企業國有資產交易事項報主管部門審批,其他企業的國有資產交易事項報一級企業審批;致使國家不再擁有控股權的企業產權轉讓和增資事項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交易金額超過5000萬元的報市政府批準。涉及行政事業單位追加投資的,應按照同級財政部門對行政事業單位對外投資管理的相關規定執行。
十、金融、文化類國家出資企業的國有資產交易和上市公司的國有資產交易行為,政府設立的各類股權投資基金投資形成企業產(股)權對外轉讓,國家或我市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文章摘自2017年6月6日《北京市國資委》)

圖片來源:找項目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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