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北交所與轉讓方對于意向受讓方是否符合受讓條件意見不一致,北交所應當向轉讓方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提交意向受讓方基本情況、雙方認定意見及情況說明、法律依據及相關證明文件等材料,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做出決定。
(二)企業增資
1.審批管理權限
(1)所出資企業增資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審核。其中,因增資導致所出資企業股東及持股比例發生變化的行為,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2)所出資企業負責審核、決定其各級子企業的增資行為。其中,主業涉及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以及承擔政府重大專項任務的重要企業等的增資行為由所出資企業報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批準。
2.以下企業增資事項,可采取非公開協議方式進行,并在北交所辦理相關交易手續。
(1)因國有資本布局結構調整需要,經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由特定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或國有實際控制企業參與增資的;
(2)因所出資企業承擔政府項目或政府相關部門批準的合作項目,需與特定投資方建立戰略合作伙伴或利益共同體,經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由該投資方參與所出資企業或其子企業增資的;
(3)經所出資企業審議決策,所出資企業直接或指定其控股、實際控制的其他子企業參與增資的;
(4)經所出資企業審議決策,企業債權轉為股權的;
(5)經所出資企業審議決策,企業原股東增資的。
3.批準或決定企業增資行為時,應當審核下列文件:
(1)增資的有關決議文件;
(2)增資方案;
(3)增資企業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及其核準或備案文件;
(4)增資企業的《國家出資企業產權登記表(證)》(《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表》);
(5)增資行為的法律意見書;
(6)采取非公開協議方式增資的,還應提交采取非公開協議方式增資的必要性分析以及投資方情況報告和增資協議。
(7)其他必要的文件。
4.增資方案一般應包括下列內容:
(1)增資企業國有產權的基本情況;
(2)募集資金金額、用途、投資方應具備的條件、選擇標準和遴選方式;
(3)增資行為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4)增資企業涉及的職工安置方案;
(5)增資企業涉及的債權、債務等處理情況;
(6)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
(7)未來股權調整退出條件;
(8)企業增資涉及國有股東持有上市公司股份間接轉讓的,應提交相關情況說明和后續工作方案;

圖片來源:找項目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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