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于印發礦產資源權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國發〔2017〕2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現將《礦產資源權益金制度改革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
2017年4月13日
(此件公開發布)
礦產資源權益金制度改革方案
為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更好地發揮礦產資源稅費制度對維護國家權益、調節資源收益、籌集財政收入的重要作用,推進生態文明領域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現就礦產資源權益金制度改革制定以下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牢固樹立和貫徹落實新發展理念,適應把握引領經濟發展新常態,按照《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總體方案》要求,堅持以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為主線,以維護和實現國家礦產資源權益為重點,以營造公平的礦業市場競爭環境為目的,建立符合我國特點的新型礦產資源權益金制度。
(二)基本原則。一是堅持維護國家礦產資源權益,完善礦產資源稅費制度,推進礦業權競爭性出讓,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合理調節礦產資源收入,有效遏制私挖亂采、賤賣資源行為。二是堅持落實礦業企業責任,督促企業高效利用資源、治理恢復環境,促進資源集約節約利用,同時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維護企業合法權益。三是堅持穩定中央和地方財力格局,兼顧礦產資源國家所有與礦產地利益,合理確定中央與地方礦產資源收入分配比例。
二、主要措施
(一)在礦業權出讓環節,將探礦權采礦權價款調整為礦業權出讓收益。將現行只對國家出資探明礦產地收取、反映國家投資收益的探礦權采礦權價款,調整為適用于所有國家出讓礦業權、體現國家所有者權益的礦業權出讓收益。以拍賣、掛牌方式出讓的,競得人報價金額為礦業權出讓收益;以招標方式出讓的,依據招標條件,綜合擇優確定競得人,并將其報價金額確定為礦業權出讓收益。以協議方式出讓的,礦業權出讓收益按照評估價值、類似條件的市場基準價就高確定。礦業權出讓收益在出讓時一次性確定,以貨幣資金方式支付,可以分期繳納。具體征收辦法由財政部會同國土資源部另行制定。同時,加快推進礦業權出讓制度改革,實現與礦產資源權益金制度有機銜接。全面實現礦業權競爭性出讓,嚴格限制協議出讓行為,合理調整礦業權審批權限。
礦業權出讓收益中央與地方分享比例確定為4∶6,兼顧礦產資源國家所有與礦產地利益,保持現有中央和地方財力格局總體穩定,與我國礦產資源主要集中在中西部地區的國情相適應,同時有效抑制私挖亂采、賤賣資源行為。
(二)在礦業權占有環節,將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整合為礦業權占用費。將現行主要依據占地面積、單位面積按年定額征收的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整合為根據礦產品價格變動情況和經濟發展需要實行動態調整的礦業權占用費,有效防范礦業權市場中的“跑馬圈地”、“圈而不探”行為,提高礦產資源利用效率。
礦業權占用費中央與地方分享比例確定為2∶8,不再實行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按照登記機關分級征收的辦法。具體辦法由財政部會同國土資源部制定。

圖片來源:找項目網
礦產資源權益金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