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加強各級人民法院院庭長辦理案件工作的意見(試行)》(以下簡稱《院庭長辦案意見》),就全面推開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改革,完善人民法院審判監督管理機制,切實加強各級法院院庭長辦案工作,提出具體要求。
明確,自2017年5月1日開始,應當作為承辦法官辦理一定數量的案件,有具體指標要求,法院院庭長年度辦案績效達不到考核標準的,應當退出員額,存在委托辦案、掛名辦案等問題的,一經發現,嚴肅問責。后附全文
《院庭長辦案意見》強調,各級法院院庭長入額后應當辦理案件,重點審理重大、疑難、復雜、新類型和在法律適用方面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案件。主持或參加專業法官會議、審判委員會、協調督辦重大敏感案件、接待來訪、指揮執行等事務應當計入工作量,納入崗位績效考核,但不能以此充抵辦案數量。
《院庭長辦案意見》明確了基層、中級法院院庭長每年辦案數量最低標準,要求院庭長辦案任務完成情況公開接受監督,并由上級法院定期督察、逐月通報。其中,基層、中級人民法院的庭長每年辦案量應當達到本部門法官平均辦案量的50%至70%;基層人民法院院長辦案量應當達到本院法官平均辦案量的5%至10%,其他入額院領導應當達到本院法官平均辦案量的30%至40%;中級人民法院院長辦案量應當達到本院法官平均辦案量的5%,其他入額院領導應當達到本院法官平均辦案量的20%至30%;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院庭長辦案數量的最低標準,分別由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規定。此外,基層、中級法院可以根據本院的收結案情況,在最低標準基礎上,適當提高本院院庭長獨立承辦和參與審理的案件數量。
《院庭長辦案意見》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加強各級人民法院院庭長辦理案件工作的意見
法發〔2017〕10號
為全面貫徹落實司法責任制,優化審判資源配置,充分發揮各級人民法院院庭長對審判工作的示范、引領和指導作用,根據《中央政法委關于嚴格執行法官、檢察官遴選標準和程序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等有關規定,結合審判工作實際,就加強院庭長辦理案件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各級人民法院院庭長入額后應當辦理案件,包括獨任審理案件、參加合議庭作為承辦法官審理案件、參加合議庭擔任審判長或作為合議庭成員參與審理案件,禁止入額后不辦案、委托辦案、掛名辦案,不得以聽取匯報、書面審查、審批案件等方式代替辦案。
二、各級人民法院院庭長應當根據分管的審判工作,結合專業背景和個人專長辦理案件,重點審理重大、疑難、復雜、新類型和在法律適用方面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案件。
三、各級人民法院院庭長應當作為承辦法官辦理一定數量的案件。主持或參加專業法官會議、審判委員會、協調督辦重大敏感案件、接待來訪、指揮執行等事務應當計入工作量,納入崗位績效考核,但不能以此充抵辦案數量。
四、基層、中級人民法院的庭長每年辦案量應當達到本部門法官平均辦案量的50%-70%。
基層人民法院院長辦案量應當達到本院法官平均辦案量的5%-10%,其他入額院領導應當達到本院法官平均辦案量的30%-40%。
中級人民法院院長辦案量應當達到本院法官平均辦案量的5%,其他入額院領導應當達到本院法官平均辦案量的20%-30%。
基層、中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院的收結案情況,結合完成審判工作任務的需要,在本意見規定的最低標準基礎上,適當提高本院院庭長獨立承辦和參與審理的案件數量。
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院庭長辦案數量的最低標準,分別由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規定。
各級人民法院應當綜合考慮法院審級、領導職務、分管領域、所承擔的審判管理監督事務和行政事務工作量等因素,綜合運用案件權重系數等方法測算平均辦案量,合理確定院庭長每年獨立承辦和參與審理案件的數量要求,并在辦公辦案系統公開。辦案數量的最低標準應當根據審判工作任務、法官員額編制、輔助人員配置變化情況及時調整。

圖片來源:找項目網
法發〔2017〕10號 最高人民法院 院庭長辦理案件工作 院庭長辦案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