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14日,市住建委和市規土委聯合發布《關于本市企業自持商品住房租賃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企業自持商品住房應全部用于對外租賃,不得以任何方式對外銷售,自持年限與土地出讓年限一致。同時,為了防范“以租代售”,對外出租單次租期不得超過10年。
企業自持年限應為70年
2016年9月30日,本市出臺房地產市場調控新政,要求強化“控地價、限房價”交易方式,試點采取限定銷售價格并將其作為土地招拍掛條件的措施,并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自持部分住宅作為租賃房源。“自持地塊自面市后就深受關注,特別是近期有關萬科小米合作‘內購禁售房’的報道,也引發了不少討論。”相關部門負責人表示,鑒于此,兩部門認為應及時出臺有效措施,確保企業自持商品住房切實用于出租,構建購租并舉的住房供應體系。《通知》第三條提出,企業自持商品住房應全部用于對外租賃,不得銷售,企業持有年限與土地出讓年限一致。
單次租期不得超過10年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中特意強調,對于開發企業持有土地的出租,對外出租單次租期不得超過10年。該負責人告訴記者,限定單次租賃最長期限外,也規定了將自持出租房屋納入本市房屋租賃信息服務與監管平臺管理,要求租賃合同網上簽約,并進行登記備案,便于各區進行日常管理。“目前正在修訂《北京市房屋租賃管理若干規定》,擬搭建房屋租賃信息服務與監管平臺,將租賃合同登記備案職能納入市區兩級住建部門統一管理。”
對于擅自將自持商品住房“以租代售”或通過其他方式變相銷售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規劃國土部門將據此取消相關企業后續參與本市土地招拍掛資格,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對其開發資質予以降級或者注銷。
租金由租賃雙方商定
企業將自持的商品住宅對外出租,租金水平該怎么定?《通知》也明確,企業自持商品住房租賃活動實行市場化機制,不限定承租主體,租金價格由租賃雙方按照市場水平協商確定。
市住建委相關負責人介紹,《通知》規定自持部分租賃實行市場化運營機制,出租對象不限定特定企業和個人,租金價格由租賃雙方根據市場水平共同商定。“當然,為培育和發展住房租賃市場,我們也鼓勵企業多元選擇經營模式,既可以自行成立租賃管理部門,也可與專業住房租賃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合作經營。”
專家點評:有利于培育租賃市場
“這一舉措,有利于北京住房租賃市場培育和發展。”首都經濟貿易大學教授趙秀池告訴記者,去年國辦39號文件提出大力培育和發展租賃市場,但是各地還是感到無從下手。北京在土地出讓環節,競自持商品住宅比例,做了很好的探索和嘗試,對租賃市場是個創新。
“開發商自持部分或者全部商品住房,可大量增加租賃房供應,成為租賃市場的穩定劑,而自設租賃部門或由機構開展租賃,也在管理上更加統一規范。與此同時,文件禁止并嚴懲以租代售行為,也能從源頭上有效預防政策走樣。”趙秀池表示。
附文件原文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北京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委員會
關于本市企業自持商品住房租賃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京建發〔2017〕145號
各有關單位:

圖片來源:找項目網
企業自持商品住房租賃管理 自持年限 土地出讓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