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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政策
2017-04-13
(二)加快業務系統建設。
1.建立企業全程電子化登記管理系統。網上登記是企業全程電子化登記有機構成部分,是企業全程電子化登記的初級階段。2017年10月底前,各地登記機關要開通全區域、全類型、全環節的企業網上登記系統。已建成企業網上登記系統的,可在原有系統基礎上升級改造,逐步實現各種類型企業申請、受理、核準、發照、公示等各環節均通過網上傳輸電子數據進行無紙全程電子化登記。有條件的地區可以直接建設無紙全程電子化登記系統,不必重復建設網上登記系統。全程電子化登記要與窗口登記無縫銜接,形成線上線下功能互補、相輔相成的政務服務新模式。
2.規范用戶管理。申請人使用企業全程電子化登記管理系統時應當進行在線用戶注冊。自然人注冊應提交真實準確的姓名、身份證件、手機號碼、影像等信息,系統采用與合法有效的身份認證系統聯網自動比對方式,實現自動確認;法人和其他組織注冊應提交單位名稱、身份證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等有關人員手機號碼等信息,系統通過國家法人庫或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平臺獲取信息,實現自動確認;無法通過上述方式進行確認的,申請人通過系統以電子數據形式提交主體身份信息材料即可。地方政務服務平臺(網上統一身份認證體系)滿足上述確認要求的,可對接使用。
3.實現電子簽名。通過全程電子化登記方式申請的,材料簽署人應在提交的電子申請材料上電子簽名。自然人由其本人簽名,法人和其他組織由其法定有權簽字人簽名。符合電子簽名法或具有不可更改不可抵賴的,通過系統在手機、電腦等設備上簽名或對數據電文進行真實意思表達和確認的,均視為有效電子簽名。經申請人電子簽名的申請材料,視為符合法定形式。
4.建立痕跡追溯機制。全程電子化登記管理系統應當采用必要的管理措施和技術手段,實現對用戶注冊、提交申請、網上簽名、受理審核、發照歸檔等環節產生的數據及操作過程留痕管理,做到可追溯、可查詢,確保全程電子化登記各環節安全可信。
5.創新系統服務模式。全程電子化登記管理系統根據填報內容自動生成整套登記申請材料。各地可按照相關法律法規、數據標準以及登記和監管信息為申請人提供智能填報、查驗提醒和移動客戶端等服務。
(三)加強電子檔案管理。
1.電子檔案的歸集。全程電子化登記形成的原始電子申請材料、登記機關電子審核表單及相關數據庫文件、圖像等符合法律規定的數據電文即為電子檔案,與紙質檔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各地要做好電子檔案的歸集工作,無論采取哪種技術手段采集的數據,都要按照總局公布的企業登記《申請文書規范》等文件要求統一生成電子檔案。
2.電子檔案的保存。各地應當加強電子檔案管理,要采用合規的安全技術手段,確保電子檔案的真實、可信、可靠、完整和可用。積極支持和配合當地檔案管理部門檔案管理工作,按規定交由當地檔案管理部門保管的企業電子檔案,本部門檔案管理部門也要永久保存該企業電子檔案備查。
3.電子檔案的利用。登記機關按照相關規定提供電子檔案信息查詢,發揮電子檔案易于共享的優勢,逐步推行電子檔案自助查詢服務。涉及個人和企業隱私、商業秘密及其它敏感信息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護,涉密信息應當符合國家有關保密安全的要求。
4.電子檔案的遷移。通過全程電子化登記的企業需遷移變更登記機關的,原登記機關應將其電子檔案及時移交遷入地登記機關,有紙質檔案的一并移交。無法實現數據對接的,移交加蓋檔案查詢印章的電子檔案打印件。原登記機關應當繼續保存已遷移企業的電子檔案數據,確保可追溯、可查詢。移交與接收的電子檔案應當真實可靠、齊全完整、安全可用。
(四)加強信息公示和信用監管。
1.及時公示信息。經核準登記的企業,登記機關按照企業信息公示相關規定,對企業基本信息和電子營業執照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進行公示,全面融入“互聯網+政務服務”,推進企業登記基本信息和電子營業執照在部門間互通互認和共享共用。
2.加強懲戒措施。對全程電子化登記過程中提供虛假身份、提交虛假材料(文件)等惡意行為,依法進行查處并限制相關人員辦理企業全程電子化登記。冒用他人身份證或網上冒用他人身份簽名騙取登記的,支持被侵權人依法向公安機關舉報,或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或直接向法院提起撤銷登記的行政訴訟來保護其權利。登記機關應依據法院生效判決,或依被侵權人書面申請和公安機關處罰決定冒用的事實,對相關登記事項依法予以處理。
圖片來源:找項目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