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 節能審查機關應在法律規定的時限內出具節能審查意見。節能審查意見自印發之日起 2 年內有效。通過節能審查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設內容、能效水平等 發生重大變動的,建設單位應向節能審查機關提出變更申請。
第十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投入生產、使用前,應對其節能審查意見落實情況進行驗收。
第十一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應納入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統一管理,實行網上受理、辦理、監管和服務,實現審查過程和結果的可查詢、可監督。
第十二條 節能審查機關應加強節能審查信息的統計分析, 強化事中事后監管,對節能審查意見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省級節能審查機關應按季度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報送本地區節能審 查實施情況。國家發展改革委實施全國節能審查信息動態監管,對各地節能審查實施情況進行定期巡查,對重大項目節能審查意見落實情況進行不定期抽查,對違法違規問題進行公開,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十三條 對未按本辦法規定進行節能審查,或節能審查未獲通過,擅自開工建設或擅自投入生產、使用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由節能審查機關責令停止建設或停止生產、使用,限期改造; 不能改造或逾期不改造的生產性項目,由節能審查機關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并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以拆分項目、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通過節能審查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由節能審查機關撤銷項目的節能審查意見。 未落實節能審查意見要求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機關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整改。不能改正或逾期不改正的,節能審查 機關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負責審批政府投資項目的工作人員,對未進行節能審查或節能審查未獲通過的項目,違反本辦法規定予以批準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十四條 節能審查機關對建設單位、中介機構等的違法違規信息進行記錄,將違法違規信息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和投資項目審批監管平臺,在“信用中國”網站向社會公開。
第十五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審、業務培訓、監督檢查,以及標準指南編制等工作經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納入部門 預算,并按照規定程序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
第十六條 省級節能審查機關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和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原《固定資產 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暫行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 第 6 號)同時廢止。
(文章摘自2016年12月6日《發改委》)

圖片來源:找項目網
令第44號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