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六條 中央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投資管理職責造成國有資產損失以及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建立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制度的意見》(國辦發〔2016〕63號)等有關規定,由有關部門追究中央企業經營管理人員的責任。對瞞報、謊報、不及時報送投資信息的中央企業,國資委予以通報批評。
第二十七條 國資委相關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不良影響的,由國資委責令其改正;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由有關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國資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國資委于2006年公布的《中央企業投資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令第16號)同時廢止。
(文章摘自2017年1月18日《國資委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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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找項目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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