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投資項目完成、中止、終止或退出制度;
(八)投資項目后評價制度;
(九)違規投資責任追究制度;
(十)對所屬企業投資活動的授權、監督與管理制度。
企業投資管理制度應當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后報送國資委。
第八條 國資委和中央企業應當建立并優化投資管理信息系統。國資委建立中央企業投資管理信息系統,對中央企業年度投資計劃、季度及年度投資完成情況、重大投資項目實施情況等投資信息進行監測、分析和管理。中央企業建立完善本企業投資管理信息系統,加強投資基礎信息管理,提升投資管理的信息化水平,通過信息系統對企業年度投資計劃執行、投資項目實施等情況進行全面全程的動態監控和管理。中央企業按本辦法規定向國資委報送的有關紙質文件和材料,應當同時通過中央企業投資管理信息系統報送電子版信息。
第九條 國資委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監管要求,建立發布中央企業投資項目負面清單,設定禁止類和特別監管類投資項目,實行分類監管。列入負面清單禁止類的投資項目,中央企業一律不得投資;列入負面清單特別監管類的投資項目,中央企業應報國資委履行出資人審核把關程序;負面清單之外的投資項目,由中央企業按照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自主決策。中央企業投資項目負面清單的內容保持相對穩定,并適時動態調整。
中央企業應當在國資委發布的中央企業投資項目負面清單基礎上,結合企業實際,制定本企業更為嚴格、具體的投資項目負面清單。
第十條 國資委建立完善投資監管聯動機制,發揮戰略規劃、法律合規、財務監督、產權管理、考核分配、資本運營、干部管理、外派監事會監督、紀檢監察、審計巡視等相關監管職能合力,實現對中央企業投資活動過程監管全覆蓋,及時發現投資風險,減少投資損失。
第三章 投資事前管理
第十一條 中央企業應當按照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編制年度投資計劃,并與企業年度財務預算相銜接,年度投資規模應與合理的資產負債水平相適應。企業的投資活動應當納入年度投資計劃,未納入年度投資計劃的投資項目原則上不得投資,確需追加投資項目的應調整年度投資計劃。
第十二條 中央企業應當于每年3月10日前將經董事會審議通過的年度投資計劃報送國資委。年度投資計劃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投資主要方向和目的;
(二)投資規模及資產負債率水平;
(三)投資結構分析;
(四)投資資金來源;
(五)重大投資項目情況。
第十三條 國資委依據中央企業投資項目負面清單、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從中央企業投資方向、投資規模、投資結構和投資能力等方面,對中央企業年度投資計劃進行備案管理。對存在問題的企業年度投資計劃,國資委在收到年度投資計劃報告(含調整計劃)后的20個工作日內,向有關企業反饋書面意見。企業應根據國資委意見對年度投資計劃作出修改。
進入國資委債務風險管控“特別監管企業”名單的中央企業,其年度投資計劃需經國資委審批后方可實施。
第十四條 列入中央企業投資項目負面清單特別監管類的投資項目,中央企業應在履行完企業內部決策程序后、實施前向國資委報送以下材料:
(一)開展項目投資的報告;
(二)企業有關決策文件;
(三)投資項目可研報告(盡職調查)等相關文件;
(四)投資項目風險防控報告;

圖片來源:找項目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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