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其他股東主張優先購買,股東明確表示放棄轉讓的,對其他股東的主張不予支持,但是雙方已經達成股權轉讓協議或者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股東在訴訟中明確表示放棄轉讓的,訴訟費用由其負擔。
第二十七條 (損害優先購買權合同的效力)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有下列損害其他股東優先購買權的情形之一,其他股東請求確認轉讓合同無效的,應予支持:
(一)未履行公司法和司法解釋規定的程序訂立股權轉讓合同;
(二)其他股東放棄優先購買權后,股東采取減少轉讓價款等方式實質改變公司法和司法解釋規定的同等條件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
(三)股東與股東以外的人惡意串通,采取虛報高價等方式違反公司法和司法解釋規定的同等條件,導致其他股東放棄優先購買權,但是雙方的實際交易條件低于書面通知的條件。
轉讓合同被認定無效后,其他股東同時請求按照實際交易條件購買該股權的,應予支持。受讓人交易時善意無過失,請求股東承擔賠償責任的,應予支持。
第二十八條 (國有股權轉讓的特殊規定)
依據國有資產管理法律、行政法規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場所轉讓國有股權的,適用公司法第七十一條第二款和第三款規定的“書面通知”“同等條件”時,應當參照產權交易場所的交易規則。
第二十九條 (限制股權轉讓的章程條款的效力)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條款過度限制股東轉讓股權,導致股權實質上不能轉讓,股東請求確認該條款無效的,應予支持。

圖片來源:找項目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