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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政策
2016-09-21
(二)基本原則。
一是堅持服務實體。創業投資是改善投資結構、增加有效投資的重要手段。要進一步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創新監管方式,既要重視發揮大企業的骨干作用,也要通過創業投資激發廣大中小企業的創造力和活力。以支持實體經濟發展、助力創業企業發展為本,引導創業投資企業和創業投資管理企業秉承價值投資理念,鼓勵長期投資和價值投資,防范和化解投資估值“泡沫化”可能引發的市場風險,積極應對新動能成長過程中對傳統產業和行業可能造成的沖擊,妥善處理好各種矛盾,加大對實體經濟支持的力度,增強可持續性,構建“實體創投”投資環境。
二是堅持專業運作。以市場為導向,充分調動民間投資和市場主體的積極性,發揮市場規則作用,激發民間創新模式,防止同質化競爭。鼓勵創業投資企業和創業投資管理企業從自身獨特優勢出發,強化專業化投資理念和投資策略,深化內部體制機制創新,加強對投資項目的投后管理和增值服務,不斷提高創業投資行業專業化運作和管理水平,夯實“專業創投”運行基礎。
三是堅持信用為本。以誠信為興業之本、發展之基,加強創業投資行業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和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促進創業投資企業和創業投資管理企業誠信守法,忠實履行對投資者的誠信義務,創建“信用創投”發展環境。
四是堅持社會責任。圍繞推進創新型國家建設、支持大眾創業萬眾創新、促進經濟結構調整和產業轉型升級的使命和社會責任,推動創業投資行業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產業政策開展投資運營活動,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促進創業投資良性競爭和綠色發展,共同維護良好市場秩序,樹立“責任創投”價值理念。
二、培育多元創業投資主體
(三)加快培育形成各具特色、充滿活力的創業投資機構體系。鼓勵各類機構投資者和個人依法設立公司型、合伙型創業投資企業。鼓勵行業骨干企業、創業孵化器、產業(技術)創新中心、創業服務中心、保險資產管理機構等創業創新資源豐富的相關機構參與創業投資。鼓勵具有資本實力和管理經驗的個人通過依法設立一人公司從事創業投資活動。鼓勵和規范發展市場化運作、專業化管理的創業投資母基金。(國家發展改革委、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商務部、國務院國資委、工商總局、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積極鼓勵包括天使投資人在內的各類個人從事創業投資活動。鼓勵成立公益性天使投資人聯盟等各類平臺組織,培育和壯大天使投資人群體,促進天使投資人與創業企業及創業投資企業的信息交流與合作,營造良好的天使投資氛圍,推動天使投資事業發展。規范發展互聯網股權融資平臺,為各類個人直接投資創業企業提供信息和技術服務。(國家發展改革委、科技部、證監會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多渠道拓寬創業投資資金來源
(五)大力培育和發展合格投資者。在風險可控、安全流動的前提下,支持中央企業、地方國有企業、保險公司、大學基金等各類機構投資者投資創業投資企業和創業投資母基金。鼓勵信托公司遵循價值投資和長期投資理念,充分發揮既能進行創業投資又能發放貸款的優勢,積極探索新產品、新模式,為創業企業提供綜合化、個性化金融和投融資服務。培育合格個人投資者,支持具有風險識別和風險承受能力的個人參與投資創業投資企業。(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務院國資委、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按職責分工負責)
(六)建立股權債權等聯動機制。按照依法合規、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的原則,建立創業投資企業與各類金融機構長期性、市場化合作機制,進一步降低商業保險資金進入創業投資領域的門檻,推動發展投貸聯動、投保聯動、投債聯動等新模式,不斷加大對創業投資企業的投融資支持。加強“防火墻”相關制度建設,有效防范道德風險。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積極穩妥開展并購貸款業務,提高對創業企業兼并重組的金融服務水平。完善銀行業金融機構投貸聯動機制,穩妥有序推進投貸聯動業務試點,推動投貸聯動金融服務模式創新。支持創業投資企業及其股東依法依規發行企業債券和其他債務融資工具融資,增強投資能力。(國家發展改革委、科技部、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按職責分工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