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各級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和國有企業要按照本意見要求,建立健全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制度,細化經營投資責任追究的原則、范圍、依據、啟動機制、程序、方式、標準和職責,保障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有章可循、規范有序。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制度應當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備案。
(三)國有企業要充分發揮黨組織、審計、財務、法律、人力資源、巡視、紀檢監察等部門的監督作用,形成聯合實施、協同聯動、規范有序的責任追究工作機制,重要情況和問題及時向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報告。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要加強與外派監事會、巡視組、審計機關、紀檢監察機關、司法機關的協同配合,共同做好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對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等重大違法違紀違規問題應當發現而未發現或敷衍不追、隱匿不報、查處不力的,嚴格追究企業和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有關人員的失職瀆職責任。
(四)各級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和國有企業要做好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相關制度的宣傳解釋工作,凝聚社會共識,為深入開展責任追究工作營造良好氛圍;要結合對具體案例的調查處理,在適當范圍進行總結和通報,探索向社會公開調查處理情況,接受社會監督,充分發揮警示教育作用。
本意見適用于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金融、文化等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中央另有規定的依其規定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2016年8月2日
(文章摘自2016年06月23日《新華社》 《中國政府網》)

圖片來源:找項目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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