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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政策
2016-08-23
對領導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誡勉、停職、調離工作崗位等處理,同時按照以下標準扣減薪酬: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30%—70%的績效年薪、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含)前三年30%—70%的任期激勵收入并延期支付績效年薪,終止尚未行使的中長期激勵權益、三年內不得參加企業新的中長期激勵。
2.發生重大資產損失的,對直接責任人和主管責任人給予降職、改任非領導職務、責令辭職、免職和禁入限制等處理,同時按照以下標準扣減薪酬: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100%的績效年薪、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含)前三年100%的任期激勵收入并延期支付績效年薪,終止尚未行使的中長期激勵權益、上繳責任認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長期激勵收益、不得參加企業新的中長期激勵。
對領導責任人給予調離工作崗位、降職、改任非領導職務、責令辭職、免職和禁入限制等處理,同時按照以下標準扣減薪酬: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70%—100%的績效年薪、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含)前三年70%—100%的任期激勵收入并延期支付績效年薪,終止尚未行使的中長期激勵權益、上繳責任認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長期激勵收益、五年內不得參加企業新的中長期激勵。
3.責任人在責任認定年度已不在本企業領取績效年薪的,按離職前一年度全部績效年薪及前三年任期激勵收入總和計算,參照上述標準追索扣回其薪酬。
4.對同一事件、同一責任人的薪酬扣減和追索,按照黨紀政紀處分、責任追究等扣減薪酬處理的最高標準執行,但不合并使用。
(三)對資產損失頻繁發生、金額巨大、后果嚴重、影響惡劣的,未及時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導致資產損失擴大的,以及瞞報、謊報資產損失的,應當從重處理。對及時采取措施減少、挽回損失并消除不良影響的,可以適當從輕處理。
(四)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處理的具體標準,由各級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根據資產損失程度、應當承擔責任等情況,依照本意見制定。
六、責任追究工作的組織實施
(一)開展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應當遵循以下程序:
1.受理。資產損失一經發現,應當立即按管轄規定及相關程序報告。受理部門應當對掌握的資產損失線索進行初步核實,屬于責任追究范圍的,應當及時啟動責任追究工作。
2.調查。受理部門應當按照職責權限及時組織開展調查,核查資產損失及相關業務情況、核實損失金額和損失情形、查清損失原因、認定相應責任、提出整改措施等,必要時可經批準組成聯合調查組進行核查,并出具資產損失情況調查報告。
3.處理。根據調查事實,依照管轄規定移送有關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和相關程序對相關責任人追究責任。相關責任人對處理決定有異議的,有權提出申訴,但申訴期間不停止原處理決定的執行。責任追究調查情況及處理結果在一定范圍內公開。
4.整改。發生資產損失的國有企業應當認真總結吸取教訓,落實整改措施,堵塞管理漏洞,建立健全防范損失的長效機制。
(二)責任追究工作原則上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組織開展,一般資產損失由本企業依據相關規定自行開展責任追究工作,上級企業或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認為有必要的,可直接組織開展;達到較大或重大資產損失標準的,應當由上級企業或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開展責任追究工作;多次發生重大資產損失或造成其他嚴重不良影響、資產損失金額特別巨大且危及企業生存發展的,應當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開展責任追究工作。
(三)對違反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董事,除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外,應當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意見規定對其進行處理。對重大資產損失負有直接責任的董事,應及時調整或解聘。
(四)經營投資責任調查期間,對相關責任人未支付或兌現的績效年薪、任期激勵收入、中長期激勵收益等均應暫停支付或兌現;對有可能影響調查工作順利開展的相關責任人,可視情采取停職、調離工作崗位、免職等措施。
(五)對發生安全生產、環境污染責任事故和重大不穩定事件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另行處理。
七、工作要求
(一)各級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要明確所出資企業負責人在經營投資活動中須履行的職責,引導其樹立責任意識和風險意識,依法經營,廉潔從業,堅持職業操守,履職盡責,規范經營投資決策,維護國有資產安全。國有企業要依據公司法規定完善公司章程,建立健全重大決策評估、決策事項履職記錄、決策過錯認定等配套制度,細化各類經營投資責任清單,明確崗位職責和履職程序,不斷提高經營投資責任管理的規范化、科學化水平。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和國有企業應在有關外聘董事、職業經理人聘任合同中,明確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的原則要求。
圖片來源:找項目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