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發〔2016〕3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健全社會信用體系,加快構建以信用為核心的新型市場監管體制,有利于進一步推動簡政放權和政府職能轉變,營造公平誠信的市場環境。為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緊緊圍繞“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牢固樹立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發展理念,落實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要求,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加強信用信息公開和共享,依法依規運用信用激勵和約束手段,構建政府、社會共同參與的跨地區、跨部門、跨領域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促進市場主體依法誠信經營,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營造誠信社會環境。
(二)基本原則。
——褒揚誠信,懲戒失信。充分運用信用激勵和約束手段,加大對誠信主體激勵和對嚴重失信主體懲戒力度,讓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形成褒揚誠信、懲戒失信的制度機制。
——部門聯動,社會協同。通過信用信息公開和共享,建立跨地區、跨部門、跨領域的聯合激勵與懲戒機制,形成政府部門協同聯動、行業組織自律管理、信用服務機構積極參與、社會輿論廣泛監督的共同治理格局。
——依法依規,保護權益。嚴格依照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科學界定守信和失信行為,開展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建立健全信用修復、異議申訴等機制,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突出重點,統籌推進。堅持問題導向,著力解決當前危害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人民群眾反映強烈、對經濟社會發展造成重大負面影響的重點領域失信問題。鼓勵支持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創新示范,逐步將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推廣到經濟社會各領域。
二、健全褒揚和激勵誠信行為機制
(三)多渠道選樹誠信典型。將有關部門和社會組織實施信用分類監管確定的信用狀況良好的行政相對人、誠信道德模范、優秀青年志愿者,行業協會商會推薦的誠信會員,新聞媒體挖掘的誠信主體等樹立為誠信典型。鼓勵有關部門和社會組織在監管和服務中建立各類主體信用記錄,向社會推介無不良信用記錄者和有關誠信典型,聯合其他部門和社會組織實施守信激勵。鼓勵行業協會商會完善會員企業信用評價機制。引導企業主動發布綜合信用承諾或產品服務質量等專項承諾,開展產品服務標準等自我聲明公開,接受社會監督,形成企業爭做誠信模范的良好氛圍。
(四)探索建立行政審批“綠色通道”。在辦理行政許可過程中,對誠信典型和連續三年無不良信用記錄的行政相對人,可根據實際情況實施“綠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務措施。對符合條件的行政相對人,除法律法規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報材料不齊備的,如其書面承諾在規定期限內提供,應先行受理,加快辦理進度。
(五)優先提供公共服務便利。在實施財政性資金項目安排、招商引資配套優惠政策等各類政府優惠政策中,優先考慮誠信市場主體,加大扶持力度。在教育、就業、創業、社會保障等領域對誠信個人給予重點支持和優先便利。在有關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提倡依法依約對誠信市場主體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
(六)優化誠信企業行政監管安排。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應根據監管對象的信用記錄和信用評價分類,注重運用大數據手段,完善事中事后監管措施,為市場主體提供便利化服務。對符合一定條件的誠信企業,在日常檢查、專項檢查中優化檢查頻次。

圖片來源:找項目網
誠信 市場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