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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政策
2016-08-03
(五)簽訂服務協議。根據服務半徑和服務人口,合理劃分簽約服務責任區域,居民或家庭自愿選擇1個家庭醫生團隊簽訂服務協議,明確簽約服務內容、方式、期限和雙方的責任、權利、義務及其他有關事項。簽約周期原則上為一年,期滿后居民可續約或選擇其他家庭醫生團隊簽約。鼓勵和引導居民就近簽約,也可跨區域簽約,建立有序競爭機制。
(六)鼓勵組合式簽約。加強醫院與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對接,可引導居民或家庭在與家庭醫生團隊簽約的同時,自愿選擇一所二級醫院、一所三級醫院,建立“1+1+1”的組合簽約服務模式,在組合之內可根據需求自行選擇就醫機構,并逐步過渡到基層首診;在組合之外就診應當通過家庭醫生轉診。研究探索流動人口簽約服務模式,促進基本醫療衛生服務均等化。
三、優化簽約服務內涵
(七)明確簽約服務內容。家庭醫生團隊為居民提供基本醫療、公共衛生和約定的健康管理服務。基本醫療服務涵蓋常見病和多發病的中西醫診治、合理用藥、就醫路徑指導和轉診預約等。公共衛生服務涵蓋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和規定的其他公共衛生服務。各地應當根據服務能力和需求,設定包含基本醫療和公共衛生服務在內的基礎性簽約服務內容,向所有簽約居民提供。健康管理服務主要是針對居民健康狀況和需求,制定不同類型的個性化簽約服務內容,可包括健康評估、康復指導、家庭病床服務、家庭護理、中醫藥“治未病”服務、遠程健康監測等。現階段要首先從重點人群和重點疾病入手,確定服務內容,并逐步拓展服務范圍。充分發揮中醫藥在基本醫療和預防保健方面的重要作用,滿足居民多元化健康需求。各地衛生計生、中醫藥管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要結合實際,協商確定家庭醫生團隊服務的項目、內涵、流程、規范、標準。
(八)增強簽約服務吸引力。各地要采取多種措施,在就醫、轉診、用藥、醫保等方面對簽約居民實行差異化政策,引導居民有效利用簽約服務。家庭醫生團隊要主動完善服務模式,可按照協議為簽約居民提供全程服務、上門服務、錯時服務、預約服務等多種形式的服務。通過給予家庭醫生團隊一定比例的醫院專家號、預約掛號、預留床位等方式,方便簽約居民優先就診和住院。二級以上醫院的全科醫學科或指定科室對接家庭醫生轉診服務,為轉診患者建立綠色轉診通道。對于簽約的慢性病患者,可酌情延長單次配藥量。對于下轉病人,可根據病情和上級醫療機構醫囑按規定開具處方。要充分發揮醫保支付的引導作用,實行差異化的醫保支付政策,采取對符合規定的轉診住院患者連續計算起付線等措施,引導居民到基層就診。
四、健全簽約服務收付費機制
(九)合理確定簽約服務費。家庭醫生團隊為居民提供約定的簽約服務,根據簽約服務人數按年收取簽約服務費,由醫保基金、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和簽約居民付費等分擔。具體標準和分擔比例由各地衛生計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價格等部門根據簽約服務內容、簽約居民結構以及基本醫保基金和公共衛生經費承受能力等因素協商確定。符合醫療救助政策的按規定實施救助。簽約服務中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費用從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專項經費中列支。
(十)發揮家庭醫生控費作用。有條件的地區可探索將簽約居民的門診基金按人頭支付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或家庭醫生團隊,對經基層向醫院轉診的患者,由基層或家庭醫生團隊支付一定的轉診費用。探索對縱向合作的醫療聯合體等分工協作模式實行醫保總額付費,發揮家庭醫生在醫保付費控制中的作用,合理引導雙向轉診,發揮守門人作用。
(十一)規范其他診療服務收費。家庭醫生團隊向簽約居民提供約定的服務,除按規定收取簽約服務費外,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費用。提供非約定的醫療衛生服務或向非簽約居民提供醫療衛生服務,按規定收取費用。
五、建立簽約服務激勵機制
(十二)完善家庭醫生收入分配機制。綜合考慮社會公益目標任務完成情況、包括簽約服務在內的績效考核情況、事業發展等因素,合理確定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績效工資總量,使家庭醫生通過提供優質簽約服務等合理提高收入水平,增強開展簽約服務的積極性。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內部績效工資分配可采取設立全科醫生津貼等方式,向承擔簽約服務等臨床一線任務的人員傾斜。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收支結余部分可按規定提取獎勵基金。二級以上醫院要在績效工資分配上向參與簽約服務的醫師傾斜。有條件的地方可對通過相應評價考核的家庭醫生團隊和參與簽約服務的二級以上醫院醫師予以資金支持引導。
圖片來源:找項目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