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健全風險防范和監督機制。省級政府相關部門和投資者要對項目可能產生的政策風險、商業風險、環境風險、法律風險等進行充分分析,完善合同設計,建立健全糾紛解決、風險防范和監督機制。各地要根據財力狀況,合理確定政府參與方式,防范政府債務風險。
(十一)完善退出機制。明確社會資本退出條件,按照有關法律和約定,為社會資本提供多元化、規范化、市場化的退出渠道,保障社會公共利益和經營者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對涉及資產移交的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在合作期滿后,要按照合同約定的移交形式、移交內容和移交標準,及時組織開展項目驗收、資產交割等工作,妥善做好項目移交。
(十二)加強后評價和績效評價。實施機構定期組織開展社會資本投資鐵路項目后評價和績效評價,從安全、服務、效率等方面建立健全評價體系。評價結果可以作為政府加大支持和完善監管的依據,激勵社會資本不斷改善管理,推進技術創新,提高服務水平。
四、進一步改善社會資本投資環境
(十三)切實保障社會資本合法權益。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維護企業平等的市場主體地位。依法保障企業自主決策權,不干預企業在勘察設計、工程招投標、項目施工、設備采購等建設過程中的正常活動。支持企業自主選擇合適的運輸管理方式,有條件的可實行管內自主運輸調度。鼓勵不同投資主體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相互開放各類鐵路資源,實現路網資源共享。對按規定實行市場調節價的鐵路項目,由企業根據市場供求和競爭狀況自主制定具體運價水平。
(十四)依法履行投資經營權利和義務。社會資本應按現代企業制度要求,完善企業法人治理結構。嚴格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履行項目法人責任。依法承擔安全、質量和環境責任,按照國家關于鐵路運輸服務、運輸調度等相關規定,切實履行運輸企業社會責任和公共服務義務,服從國家應急調度和管理。
(十五)進一步改善國鐵服務。鐵路總公司要抓緊完善清算體系,公開清算規則,健全清算平臺,向社會資本開放相關設施,積極提供技術支持、人才培養和管理服務,實現線路使用、車站服務、技術作業、設施設備維護、委托運輸等各類鐵路社會化服務項目的內容和收費標準公開透明,切實維護社會資本合法權益。
(十六)規范和簡化國鐵接軌手續。鐵路總公司要進一步規范和簡化接軌審核相關程序和手續,明確辦理時限,積極支持社會資本投資鐵路與國鐵接軌。要按照公開公平的原則,在項目實施前與接軌企業及時協商確定接軌相關工程技術方案,簽訂接軌意向協議,明確接軌驗收標準。合理界定接軌工程范圍和資產界面,因接軌引起的相關改造工程投資,應明確分擔標準,由雙方平等協商,合理分擔。
(十七)加強市場監管。國家鐵路局加強對運輸秩序的監管,探索建立市場化清算和爭議協調、仲裁機制。各企業要按照合法、公平、誠信的原則,合理收取服務費用,自覺規范價格行為。各級價格主管部門加強對各類社會化服務項目和收費標準的監管,規范收費行為,依法查處價格違法行為,維護市場正常價格秩序。
五、加大對社會資本投資的政策支持
(十八)推動實施土地綜合開發。社會資本投資鐵路享受國家有關支持鐵路建設實施土地綜合開發的政策,通過開發鐵路用地及站場毗鄰區域土地、物業、商業、廣告等資源提高收益。支持盤活既有鐵路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前提下,鼓勵新建項目按照一體規劃、聯動供應、立體開發、統籌建設的原則實施土地綜合開發。各地要統籌做好鐵路站場及毗鄰地區相關規劃,及時辦理用地、規劃許可等手續。

圖片來源:找項目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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