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創新政策協同機制。研究建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生態產品市場交易與生態保護補償協同推進生態環境保護的新機制。穩妥有序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加快形成損害生態者賠償的運行機制。健全生態保護市場體系,完善生態產品價格形成機制,使保護者通過生態產品的交易獲得收益,發揮市場機制促進生態保護的積極作用。建立用水權、排污權、碳排放權初始分配制度,完善有償使用、預算管理、投融資機制,培育和發展交易平臺。探索地區間、流域間、流域上下游等水權交易方式。推進重點流域、重點區域排污權交易,擴大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逐步建立碳排放權交易制度。建立統一的綠色產品標準、認證、標識等體系,完善落實對綠色產品研發生產、運輸配送、購買使用的財稅金融支持和政府采購等政策。(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環境保護部會同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稅務總局、國家林業局、農業部、國家能源局、國家海洋局負責)
(十六)結合生態保護補償推進精準脫貧。在生存條件差、生態系統重要、需要保護修復的地區,結合生態環境保護和治理,探索生態脫貧新路子。生態保護補償資金、國家重大生態工程項目和資金按照精準扶貧、精準脫貧的要求向貧困地區傾斜,向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傾斜。重點生態功能區轉移支付要考慮貧困地區實際狀況,加大投入力度,擴大實施范圍。加大貧困地區新一輪退耕還林還草力度,合理調整基本農田保有量。開展貧困地區生態綜合補償試點,創新資金使用方式,利用生態保護補償和生態保護工程資金使當地有勞動能力的部分貧困人口轉為生態保護人員。對在貧困地區開發水電、礦產資源占用集體土地的,試行給原住居民集體股權方式進行補償。(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務院扶貧辦會同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水利部、農業部、國家林業局、國家能源局負責)
(十七)加快推進法制建設。研究制定生態保護補償條例。鼓勵各地出臺相關法規或規范性文件,不斷推進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化和法制化。加快推進環境保護稅立法。(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務院法制辦會同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農業部、稅務總局、國家林業局、國家海洋局、國家統計局、國家能源局負責)
四、加強組織實施
(十八)強化組織領導。建立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組成的部際協調機制,加強跨行政區域生態保護補償指導協調,組織開展政策實施效果評估,研究解決生態保護補償機制建設中的重大問題,加強對各項任務的統籌推進和落實。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把健全生態保護補償機制作為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抓手,列入重要議事日程,明確目標任務,制定科學合理的考核評價體系,實行補償資金與考核結果掛鉤的獎懲制度。及時總結試點情況,提煉可復制可推廣的試點經驗。
(十九)加強督促落實。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根據本意見要求,結合實際情況,抓緊制定具體實施意見和配套文件。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要會同有關部門對落實本意見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跟蹤分析,每年向國務院報告。各級審計、監察部門要依法加強審計和監察。切實做好環境保護督察工作,督察行動和結果要同生態保護補償工作有機結合。對生態保護補償工作落實不力的,啟動追責機制。
(二十)加強輿論宣傳。加強生態保護補償政策解讀,及時回應社會關切。充分發揮新聞媒體作用,依托現代信息技術,通過典型示范、展覽展示、經驗交流等形式,引導全社會樹立生態產品有價、保護生態人人有責的意識,自覺抵制不良行為,營造珍惜環境、保護生態的良好氛圍。
國務院辦公廳
2016年4月28日
(此件公開發布)
相關政策解讀: 發改委解讀:健全法規制度體系保障生態保護補償健康發展

圖片來源:找項目網
生態 環境 保護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