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便于清產核資工作的組織開展,國務院國資委通過《問題解答》的方式,對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中涉及的清產核資工作有關問題進行了明確。
(一)關于股份制企業開展清產核資問題
股份制企業應當在經企業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同意的前提下組織開展清產核資;若企業董事會或股東會不同意本企業開展清產核資,應由企業出具董事會或股東會不同意本企業開展清產核資的相關決議報國資委,其中控股企業需經國資委核準后可以不開展清產核資工作。
(二)關于企業所屬控股或相對控股但無實際控制權的被投資企業,及企業參股但有實際控制權的被投資企業清產核資問題
根據《國有企業清產核資工作規程》(國資評價[2003] 73號)有關規定,除符合相關條件企業所屬子企業可以不納入清產核資范圍外,企業及所屬子企業原則上應全部納入清產核資范圍,因此,企業所屬控股或相對控股但無實際控制權的被投資企業,應由企業作為其所屬子企業統一納入清產核資范圍;企業參股但有實際控制權的被投資企業,也應由企業作為其所屬子企業統一納入清產核資范圍;對于企業參股且無實際控制權的被投資企業,企業不應將該被投資企業納入清產核資范圍,而應由企業在清產核資中進行該筆長期投資的清理。
(三)關于納入清產核資范圍但已于清產核資基準日上一年度進行過資產評估的企業資產損失申報問題
根據《國有企業清產核資工作規程》(國資評價[2003] 73號)有關規定,企業所屬子企業因某種特定經濟行為在上一年度已組織進行過資產評估的,可以不納入此次清產核資范圍。但若企業因某種特定經濟行為在上一年度組織進行過資產評估后,仍有資產損失尚需處理的,企業也可以參加此次清產核資。在申報清產核資資產損失時,企業可以按照《國有企業資產損失認定工作規則的通知》(國資評價[2003] 72號)和《國有企業清產核資經濟鑒證工作規程的通知》(國資評價[2003] 78號)有關規定,將資產評估結果作為評估事務所出具的經濟鑒證證明,提供給負責清產核資財務專項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
(四)關于清產核資結果的時效性問題
企業清產核資結果經審核確認后,自清產核資基準日起3年內有效。在清產核資結果有效期內,企業經批準或決定進行資產移交、改制或國有產權轉讓等事項時,直接以該次清產核資結果作為基礎開展工作,不再另行組織清產核資。
(五)關于超出清產核資結果有效期后中央企業改制、資產劃轉和股權轉讓清產核資問題
中央企業資產移交、改制或國有產權轉讓等事項經批準或決定后,企業尚未開展清產核資或上次清產核資結果已過有效期,根據國家有關文件規定,企業必須開展清產核資工作。
1.對于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應向國務院國資委提出開展清產核資工作的申請,并在清產核資工作結束后及時對清產核資結果進行申報,國資委對清產核資結果進行審核確認:(1)有關部門、單位或地方政府所屬企業移交給國資委直接監管或移交給中央企業作為子企業的;(2)有關部門、單位或地方政府所屬事業等單位轉制成企業并移交給國資委直接監管或移交給中央企業作為子企業的;(3)中央企業整體進行改制或國資委將所持有的中央企業國有產權進行轉讓;(4)其他按規定應由國資委直接組織清產核資的。
2.對于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央企業總公司組織所屬子企業開展清產核資工作,按照國家有關清產核資損失認定的文件,對所屬子企業的清產核資結果進行審核認定,并在年度財務決算中將所屬子企業清產核資審核認定結果進行披露,國資委在年度財務決算審核中一并確認:(1)中央企業所屬子企業進行改制的;(2)中央企業轉讓所屬子企業國有產權的;(3)其他按規定應由中央企業總公司組織所屬子企業開展清產核資工作的。

圖片來源:找項目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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