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評估是國有產權交易的重要環節。《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3號令)規定:在清產核資和審計的基礎上,轉讓方應當委托具有相關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評估報告經核準或者備案后,作為國有產權轉讓價格的參考依據。
(一)資產評估的管理體制
與《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規定的職責相適應,資產評估實行分級管理,即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中央企業的資產評估監管工作,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所隸屬單位的資產評估監管工作,地方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地方企業的資產評估監管工作。
(二)資產評估的管理方式
資產評估結果是國有企業改制、重組等產權變動中對國有資產作價的重要依據,保證國有自查評估結果的真實、客觀和公允,是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的重要舉措。自2003年起,根據財政部《關于改革國有資產評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強資產評估監督管理工作意見的通知》,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對國有資產評估項目不再進行立項批復和對評估報告的確認批復,對評估項目改為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的評估項目報告,按照國有資產的管理權限,實行分級管理。

圖片來源:找項目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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