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法人代表離任審計,也稱經濟責任審計,是為明確離任法定代表人任職期間在企業經濟活動中應當負有的經濟責任,審計機構對離任法定代表人所在企業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狀況依法進行的審計。《中央企業經濟責任審計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7號令)規定,企業經濟責任審計,是指依據國家規定的程序、方法和要求,對企業負責人任職期間其所在企業資產、負債、權益和損益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及重大經營決策等有關經濟活動,以及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的監督和評價的活動。
(一)離任審計的依據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國有企業和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中辦發[1999] 20號)規定,企業領導人員任期屆滿,或者任期內辦理調任、免職、辭職、退休等事項前,以及在企業進行改制、改組、兼并、出售、拍賣、破產等國有資產重組的同時,應當按國家現行規定進行審計。
《規范意見》要求,國有企業改制,必須由直接持有該國有產權的單位決定聘請具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財務審計。改制為非國有的企業,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企業法定代表人進行離任審計。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3號令)規定,企業進行國有產權轉讓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轉讓標的企業法定代表人進行離任審計。
(二)離任審計的目的
企業法人代表離任審計的主要目的是,客觀公正地評價企業法定代表人任職期間的業績,明確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任職期間的經濟責任,維護國家、企業和股東、職工的合法利益,保障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促進廉政建設,提高經濟效益,為有關部門和組織考核該法定代表人工作業績和實施獎懲、晉升職務及聘任提供重要依據。
(三)需要進行法人代表離任審計的情況
下列情況需要在清產核資專項財務審計的同時進行企業法人代表離任審計:(1)改制為非國有企業的;(2)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或重組、改制,使國家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3)其他需要同時進行企業法人代表離任審計的。
(四)離任審計的內容
在實施離任審計中,應當通過對其所在企業資產、負債、損益的真實、合法和效益情況審計,分清企業領導人員本人應當負有的主管責任和直接責任。
企業資產、負債、損益審計的主要內容是:企業資產、負債、損益的真實性;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企業對外投資和資產的處置情況;企業收益的分配;與上述經濟活動有關的內部控制制度及其執行情況;其他需要審計的事項。
在審計的基礎上,查清企業領導人員在任職期間與企業資產、負債、損益目標責任制有關的各項經濟指標的完成情況,以及遵守國家財經法規情況,分清企業領導人員對本企業資產、負債、損益不真實、投資效益差,以及違反國家財經法規問題應當負有的責任;查清企業領導人員個人有無侵占國家資產,違反與財務收支有關的廉政規定和其他違法違紀的問題。
審計單位在審計工作中有權追溯到離任法定代表人任期外的以前年度,但應分清階段和責任人。
(五)離任審計的基本方法
1.審計人員可通過聽取或審閱法定代表人的工作總結,審查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查閱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檢查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等方法進行審計。
2.審計組在向所屬審計組織提交審計報告前,應當征求法定代表人及其所在企業對審計報告的意見,還可以征求接任法定代表人的意見。
3.被征求意見方應當自接到審計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審計組或審計部門提出書面意見。逾期不提的,視同無異議。
(六)離任審計報告的使用
審計機關審定審計報告后,對被審計的企業領導人員所在企業違反財經法規的問題,認為需要依法給予處理、處罰的,應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作出審計決定或者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建議,同時對企業領導人員本人任期內的經濟責任作出客觀評價,向本級人民政府提交企業領導人員任期審計結果報告,并抄送企業領導人員管理機關及有關部門。
企業領導人員管理機關應當將審計機關提交的企業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作為對該企業領導人員的調任、免職、辭職、解聘、退休等提出審查處理意見時的參考依據。應當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的,由企業領導人員管理機關或紀檢監察機關處理。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圖片來源:找項目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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