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簡稱“暫行辦法”)第二十八條明確規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或者批準國有產權轉讓行為,應當審查的一個書面文件是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根據國務院國資委產權局組織編寫的《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操作指南》,現就有關法律意見書具體內容摘錄如下:
一、法律意見書的內容
不同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涉及的內容有較大差異,但是法律意見書應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基本法律關系
1.說明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的委托關系。
2.說明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的依據以及有關材料清單。
3.律師事務所的有關聲明和承諾。
(二)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方和轉讓標的企業的主體資格
1.說明轉讓方(為企業時)和轉讓標的企業的注冊成立時間、登記注冊號、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冊資本(金)、企業類型和經營范圍,說明其是否具有法人資格。
2.說明轉讓方(為企業時)和轉讓標的企業是否為依法有效存續的企業法人,是否具備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的主體資格。
(三)轉讓標的企業國有產權的情況
1.說明轉讓標的企業是否持有《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
2.說明轉讓標的企業的產權構成情況及國有權益比例及金額。
3.說明轉讓方向轉讓標的企業國有產權投入情況。
(四)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內部審議程序履行的情況
1.轉讓標的企業為國有獨資企業的,說明產權轉讓是否為該企業總經理辦公會審議,會議的審議程序和審議結果是否合法。
2.轉讓標的企業為國有獨資公司的,說明產權轉讓是否為該公司董事會審議,沒有設立董事會的,是否為總經理辦公會議審議,會議審議的程序和結果是否合法。
3.轉讓標的企業為有限責任公司的,說明該國有股權轉讓是否已經取得股東會的同意。
4.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涉及職工合法權益的,說明是否聽取了轉讓標的企業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職工安置等事項是否已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
5.若內部審議的程序和結果均符合法律規定,說明該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尚需轉讓方或有權批準的部門決定和審批。
(五)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方案的合法性
1.說明方案中對轉讓標的企業國有產權基本情況的介紹與律師查證的相關資料是否相符。
2.說明方案中對企業國有產權轉讓行為的有關論證情況是否與律師查證的相關情況一致。
3.說明方案中轉讓標的企業涉及的、經企業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的職工安置方案與公司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的方案內容是否一致:說明產權轉讓標的企業拖欠職工的各項費用的解決方案和有關社會保險關系的接續方案是否合法。
4.說明方案中對轉讓標的企業涉及的債權、債務包括拖欠職工債務的處理方法是否合法。
5.說明方案中對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收益的處置方案是否符合我國現有國有資本收益處置的相關規定。
6.說明方案中擬訂的擬披露的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公告的主要內容是否符合《暫行辦法》的要求,其內容是否真實、準確、完整,是否存在虛假或誤導性內容,是否有重大遺漏而會引起重大誤解。
(六)重要說明事項
律師可以就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報請決定或批準前存在或出現的其他重大法律問題發表意見,如企業國有產權轉讓過程中涉及的產權權屬問題,轉讓企業國有產權涉及的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和由國家出資形成的探礦權、采礦權轉讓問題;轉讓企業國有產權導致轉讓方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方案中提出的轉讓標的企業重組方案問題等。
(七)結論意見
律師應當就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各方的主體資格、轉讓的內部審議、轉讓方案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合法性等進行概括總結,說明該法律意見書與其他材料一并向有權決定或審批的企業或部門報送,是否還存在尚未解決的法律問題。

圖片來源:找項目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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