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央企業國有資產需要評估和不需評估情形的規定
《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12號令)第六條規定:“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對相關資產進行評估:
(一)整體或者部分改建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貨幣資產對外投資;
(三)合并、分立、破產、解散;
(四)非上市公司國有股東股權比例變動;
(五)產權轉讓;
(六)資產轉讓、置換;
(七)整體資產或者部分資產租賃給非國有單位;
(八)以非貨幣資產償還債務;
(九)資產涉訟;
(十)收購非國有單位的資產;
(十一)接受非國有單位以非貨幣資產出資;
(十二)接受非國有單位以非貨幣資產抵債;
(十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事項。”
《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12號令)第七條規定:“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可以不對相關國有資產進行評估:
(一)經各級人民政府或其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對企業整體或者部分資產實施無償劃轉;
(二)國有獨資企業與其下屬獨資企業(事業單位)之間或其下屬獨資企業(事業單位)之間的合并、資產(產權)置換和無償劃轉。”
2、金融企業國有資產需要評估和不需評估情形的規定
《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47號令)第六條規定:“金融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委托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一)整體或者部分改建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貨幣資產對外投資;
(三)合并、分立、破產、解散;
(四)非上市金融企業國有股東股權比例變動;
(五)產權轉讓的;
(六)資產轉讓、置換、拍賣的;
(七)債權轉股權的;
(八)債務重組的;
(九)接受非貨幣性資產抵押或者質押的;
(十)處置不良資產的;
(十一)以非貨幣性資產抵債或者接受抵債的;
(十二)收購非國有單位的資產;
(十三)接受非國有單位以非貨幣資產出資;
(十四)確定涉訟資產價值的;
(十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事項。”
《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47號令)第七條規定:“金融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相關的資產可以不進行評估:
(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部門批準其所屬企業或者企業的部分資產實施無償劃轉的;
(二)國有獨資企業與其下屬的獨資企業之間,或者其下屬獨資企業之間的合并、以及資產或者產權置換、轉讓和和無償劃轉。
(三)發生多次同類型的經濟行為時,同一資產在評估報告使用有效期內,并且資產、市場狀況未發生重大變化的;
(四)上市公司可流通的股權轉讓。”
3、中央文化企業國有資產需要評估和不需評估情形的規定
《中央文化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財文資[2012]15號)第五條規定:“中央文化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對相關資產進行評估:
(一)整體或者部分改建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貨幣資產對外投資;
(三)合并、分立、破產、解散;
(四)非上市公司國有股東股權比例變動;
(五)產權轉讓;
(六)資產轉讓、置換、拍賣、抵押、質押;
(七)整體資產或者部分資產租賃給非國有單位;
(八)以非貨幣資產償還債務;
(九)確定涉訟資產價值;
(十)收購非國有單位的資產;
(十一)接受非國有單位以非貨幣資產出資、抵債;
(十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事項。”
《中央文化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財文資[2012]15號)第六條規定:“中央文化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可以不對相關國有資產進行評估:
(一)經國務院及其授權部門批準,對企業整體或者部分資產實施無償劃轉,且資產有關憑證完整有效;
(二)國有獨資企業與其下屬獨資企業之間或其下屬獨資企業之間合并、資產(產權)劃轉、置換和轉讓,且資產有關憑證完整有效。”

圖片來源:找項目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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