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鑒證的內容
企業在清產核資工作過程中,清查出的下列損失及掛賬,需要委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經濟鑒證:(1)企業雖然取得了外部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據,但其損失金額無法根據證據確定的;(2)企業難以取得外部具有法律效力證據的有關不良應收款項和不良長期投資損失;(3)企業損失金額較大或重要的單項存貨、固定資產、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資的報廢、毀損;(4)企業各項盤盈和盤虧資產;(5)企業各項潛虧及掛賬。
(二)鑒證程序
在企業損失及掛賬經濟鑒證工作中,會計師事務所和相關工作人員應當實施必要的、合理的鑒證程序,具體規定如下:(l)督促和協助企業及時取得相關損失及掛賬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證據;(2)在企業難以取得相關損失及掛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證據時,會計師事務所及相關工作人員應當要求企業提供相關損失及掛賬的內部證據;(3)會計師事務所赴工作現場進行深入調查研究,取得相關調查資料;(4)根據收集的上述材料,中介機構進行職業推斷和客觀評判,對企業相關損失及掛賬的發生事實和可能結果進行鑒證;(5)通過認真核對與分析計算,對企業相關損失及掛賬的金額進行估算及確認;(6)對收集的上述材料進行整理,形成經濟鑒證材料;(7)出具鑒證意見書。
(三)鑒證工作要求
1.會計師事務所對企業損失及掛賬的鑒證意見書應按照類別逐項出具,鑒證意見應當內容真實、表述客觀、依據充分、結論明確。
2.在企業損失及掛賬經濟鑒證工作中,會計師事務所及相關工作人員必須認真查閱企業有關財務會計資料和文件,勘察業務現場和設施,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與核實;對企業故意不提供或者提供虛假會計資料和相關損失及掛賬證據的,會計師事務所及相關工作人員有權對相關損失及掛賬不予鑒證或者不發表鑒證意見。

圖片來源:找項目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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