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時,需要準備標的企業近期財務報表、標的企業年度審計報告以及標的企業評估基準日審計報告,涉及管理層受讓的還須準備法定代表人經濟責任審計報告。有關財務報表及審計報告的分項要求如下:
(一) 標的企業近期財務報表:
1、正常情況,轉讓方應提供標的企業掛牌日期上一個月的財務報表;特殊情況,轉讓方所提供標的企業財務報表日期距掛牌日期應不超過3個月。
2、無法按要求提供標的企業近期財務報表的,轉讓方或標的企業應出具說明文件,產權轉讓公告中標的企業近期財務報表數據可以根據近期財務數據填寫。
3、對于延牌的項目,重新掛牌日期與上次掛牌日期間隔超過一年時,應要求轉讓方補充提交標的企業最近一期年度審計報告及財務報表,并在重新掛牌時對最新的財務數據進行披露。
(二)標的企業年度審計報告:
1、轉讓方應提供標的企業最近年度的審計報告。如無法提供,轉讓方或標的企業應出具說明文件,同時于產權轉讓公告中予以披露。
2、標的企業最近年度審計報告不可有否定意見或無法發表意見。
(三)標的企業評估基準日審計報告:
1、標的企業評估基準日審計報告作為資產評估報告附件的,可不要求轉讓方單獨提供標的企業評估基準日審計報告。
2、標的企業為股份有限公司且轉讓方無法對標的企業進行專項審計的,可不要求轉讓方提供標的企業評估基準日審計報告。
3、對于標的企業評估基準日審計報告委托方,涉及管理層擬參與受讓的,應由轉讓方委托;涉及原股東擬參與受讓的,應由轉讓方單獨委托或參與委托。
4、標的企業評估基準日審計報告不可有否定意見或無法發表意見。
(四)法定代表人經濟責任審計報告
1、轉讓標的企業及其產權持有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擬參與受讓(直接或間接受讓)企業國有產權的,應提供法定代表人經濟責任審計報告。標的企業法定代表人為非國有股東代表的,在其受讓標的企業股權時可以不要求經濟責任審計報告但應由轉讓方出具非國有派出人員的書面證明文件。
2、出具法定代表人經濟責任審計報告的和出具標的企業財務審計報告的不能為同一家審計機構。
3、經濟責任審計報告中如經營管理者任期內企業業績下降的應要求審計機構對企業業績下降的原因明確表態。經審計認定對企業經營業績下降負有直接責任的經營管理者不得受讓標的企業的國有產權。

圖片來源:找項目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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