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準制是指國有資產占有單位發生經國務院或各級人民政府批準實施的重大經濟事項,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應將有關材料和資產評估報告報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部門對資產評估項目的合法性、合規性和合理性進行審核的管理制度。
(一)申請核準的工作程序
凡需經核準的資產評估項目,企業在取得國務院或各級人民政府的經濟行為批準文件后,在資產評估前應當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告下列有關事項:
1、相關經濟行為批準情況;
2、評估基準日的選擇情況;
3、資產評估范圍的確定情況;
4、選擇資產評估機構的條件、范圍、程序及擬選定機構的資質、專業特長等情況;
5、資產評估的時間進度安排情況。
企業應當及時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匯報有關項目的工作進展情況。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對項目進行跟蹤指導和現場檢查。企業收到資產評估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后應當逐級上報其集團公司或有關部門初審,經初審同意后,自評估基準日起8個月內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提出核準申請。占有單位為集團公司或有關部門的,應按上述期限直接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提出核準申請。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自收到材料完備的核準申請之日起,對符合核準要求的,原則上應在20個工作日內組織專家完成對評估報告的審核,并下達批準文件;不符合要求的,提出審核意見,予以退回。
(二)申請核準所需報送的材料
企業提出資產評估項目核準申請時,應當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送下列文件資料:
1、集團公司或有關部門審查同意轉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予以核準的文件;
2、資產評估項目核準申請表;
3、與評估目的相對應的經濟行為批準文件或有效材料;
4、所涉及的資產重組方案或改制方案、發起人協議等其他材料;
5、資產評估機構提交的資產評估報告(包括評估報告書、評估說明和評估明細表及其電子文檔)。
6、與經濟行為相對應的審計報告;
7、資產評估各當事人的相關承諾函;
8、其他相關材料。
(三)核準制的審核事項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下列事項進行審核:
1、資產評估項目所涉及的經濟行為是否獲得批準;
2、資產評估機構是否具有相應評估資質;
3、評估人員是否具備相應執業資格;
4、評估基準日的選擇是否適當,評估結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
5、資產評估范圍與經濟行為批準文件確定的資產范圍是否一致;
6、評估依據是否適當;
7、企業是否就所提供的資產權屬證明文件、財會會計資料及生產經營管理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作出承諾;
8、評估過程是否符合評估準則的規定;
9、參與審核的專家是否達成一致意見。

圖片來源:找項目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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