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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政策
2015-04-21
產權交易機構在出具產權交易憑證前,應嚴格按照《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及其他相關文件規定,對企業國有產權交易行為進行審核,審核重點包括交易雙方主體資格、交易程序、交易方式、交易價格以及交易合同等內容。
(一)交易雙方的主體資格
產權轉讓機構進行交易操作時,首先要審查的就是交易雙方主體資格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并找到足以證明主體資格合法的證據材料。同時,要審查經辦人是否持有轉讓或受讓方出具的授權委托證明。
對轉讓方,重點審查主體資格證明、所轉讓產權的權屬證明。具體包括:(1)出讓方如為法人,應提供經過年檢的有效的營業執照復印件。企業成立及最近一次變更的政府批文或工商注冊登記證明;如為自然人,應提供本人身份證復印件。(2)產權歸屬證明,即轉讓的產權是否明晰,是否存在糾紛;涉及的資產有無設置抵押;交易是否經過所有相關債權人同意。產權交易機構應要求出讓方做出產權無抵押、質押和對外擔保等的書面承諾函,并蓋章、簽字。(3)股東會或董事會關于該產權轉讓決議。(4)有權處分該產權的機構的轉讓決定,轉讓的產權屬于國家股或國有法人股,應當提供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準同意轉讓的文件;如果轉讓后失去國有控股地位的,應由職工代表大會討論職工安置方案。(5)產權轉讓的收款憑證。
轉讓標的企業是否具備可轉讓條件,如是否被抵押、質押或凍結等是否有權屬爭議且尚未解決,是否獲得債權人同意等。具體包括:(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2)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3)批準企業改制及設立的文件(股東出資協議);(4)企業章程;(5)有資產評估資格的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及核準(備案)證明。
對受讓方,重點審查其是否為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續的企業、組織或自然人,并且本次交易行為已經獲得有關部門的批準。(1)受讓方如為法人,應提供經過年檢的有效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如為自然人,應提供本人身份證復印件。(2)提供經過批準允許受讓該部分產權的相關文件,如股東會決議或董事會決議。(3)提供企業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代表受讓方辦理產權轉讓事宜的人員須持有企業法人代表授權委托書;受讓方若為多名自然人的,可推舉一名委托代理人代理相關事宜,但也須有全體委托人簽名的授權委托書和受托人身份證復印件;股權轉讓中若轉讓給內部職工的,須提交職工花名冊。
在對產權轉讓主體的監管方面應注意的問題:(1)監督企業國有產權轉讓進入市場,把住市場關;(2)審核出讓方企業產權的所有權、處置權,把住權證、權屬關;(3)審核國有資產是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資產評估,把住資產評估關;(4)審核債權、債務的處理情況,把住債權、債務關;(5)在企業整體轉讓時審核職工安置情況,把住職工安置關;(6)審核出讓方所得收入的使用是否符合有關政策、法規的規定,把住產權轉讓收益關。
(二)轉讓程序的合規性審查
對轉讓方,重點審核其是否履行了轉讓國有產權應履行的內部決策、行為批準、清產核資、財務審計、資產評估等手續;是否按照規定在產權交易機構公開披露產權轉讓信息,披露時間是否符合規定等。
對受讓方,重點審核其受讓產權的行為是否獲得有權部門、機構或人員同意;是否按照正常程序在產權交易機構中受讓產權,并履行了申請和受讓手續。
(三)轉讓方式合規性審查
重點審查國有產權轉讓是否按照《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所規定的轉讓方式;轉讓方式的確定是否符合有關規定;所選取的轉讓方式在操作實施過程中是否符合相關規定。
(四)交易價格的確定
根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在清產核資和審計的基礎上,轉讓方應當委托具有相關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評估報告經核準或者備案后,作為確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價格的參考依據。
在產權轉讓過程中,當交易價格低于評估結果的90%時,應當暫停交易,在獲得相關產權轉讓批準機構同意后方可繼續進行”。因此,在對交易價格的確定審查時,應重點審核資產評估結果的核準或備案情況,對于交易價格低于資產評估結果90%的,是否具有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相關批準機構同意的書面意見或文件。
(五)產權轉讓合同的審查
重點審查產權轉讓合同的內容是否符合相關規定:合同的主要內容是否符合《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是否與實際轉讓行為相符合;轉讓價款的結算是否符合規定。
圖片來源:找項目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