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標的企業內部決策文件不應包含指定受讓方的內容。
2、標的企業為全民所有制企業的,如已提供了有權批準機構批復的,可不要求標的企業提供內部決策文件。
3、標的企業為一人有限公司的,轉讓方內部決策文件可視為標的企業股東決定。
4、相關法律法規或企業(公司)章程規定標的企業其他股東具有優先購買權的,標的企業其他股東應在內部決策文件中明確表態是否放棄行使優先購買權。標的企業其他股東在內部決策文件中未明確表態的,應視為未放棄行使優先購買權。
5、外商投資企業股權進場交易的,轉讓方應提交已就股權轉讓事項取得其他股東一致同意且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董事會決議;特殊情形下,轉讓方不能提交符合要求的董事會決議的,按照以下規定辦理:
(1)轉讓方應提供其已依照公司章程規定履行提議召開董事會等必要的程序但未能召開董事會,或雖已召開但未能形成董事會決議的專項說明,并附相關證明文件。
(2)轉讓方就股權轉讓事項提交的《法律意見書》應就上述未能形成董事會決議的情況、轉讓方對其他股東征詢意見的方式、結果進行審查并出具明確的律師意見。律師出具保留意見的,不予受理。
(3)轉讓方應就股權轉讓及進場交易事項在進場前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并提交書面通知的證明文件。
轉讓方不能提交董事會決議的項目受理后,在信息披露階段,應對轉讓方未能提交董事會決議以及其他股東的態度等相關事實進行披露,提示該等事實可能導致商務部門審批和后續工商變更登記面臨的政策風險。
按照場內規則形成轉讓價格后,由轉讓方以商定的《產權交易合同》文本征詢其他股東是否行使優先購買權,并要求其他股東在接到征詢文件之日起30日內以書面形式反饋。
(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外商投資企業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一))

圖片來源:找項目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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