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轉讓企業國有產權涉及上市公司國有股性質變化或者實際控制權轉移的,應當同時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相關監管部門的規定。在國務院國資委印發的《關于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資發產權[2004] 268號)中,進一步明確了轉讓企業國有產權涉及上市公司國有股性質變化的有關操作問題。
(一)涉及上市公司國有股性質變化的國有產權轉讓事項界定
涉及上市公司國有股性質變化的國有產權轉讓事項,是指由于上市公司國有股持股單位國有產權轉讓導致上市公司國有股性質發生變化,形成上市公司國有股間接轉讓的事項。
這里所稱的上市公司國有股性質變化,是指上市公司持股單位由國有獨資企業變為國有控股企業,國有獨資企業和國有控股企業變為非國有企業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國家股轉變為國有法人股,或由國家股、國有法人股轉變為非國有股。
(二)國家股和國有法人股定義
按照《股份有限公司國有股權管理暫行辦法》(國資企發[1994] 81號)規定,國家股是指有權代表國家投資的機構或部門向股份公司出資形成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國有法人股是指具有法人資格的國有企業、事業及其他單位以其依法占用的法人資產向獨立于自己的股份公司出資形成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
國有股包括國家股和國有法人股。
國家股的持股單位包括政府授權投資機構、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 公司和特別授權的國有控股企業。
國有法人股持股單位包括政府授權投資機構、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控股企業。

圖片來源:找項目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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