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資監管機構與所出資企業的關系是出資人和被出資企業的關系,國資監管機構將從出資人角度出發,依據《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及相關規定,對所出資企業負責人、重大事項以及國有資產進行監督和管理。
國資監管機構對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事項履行批準職責的主要有:一是對所出資企業的國有產權轉讓事項,國資監管機構可能同時行使決定和批準職責;二是對所出資企業的重要子企業和重大的產權轉讓事項,國資監管機構行使批準職責。
國資監管機構對企業國有產權行使批準程序,是對轉讓所出資企業國有產權的轉讓方案和相關材料進行審核,作出轉讓決定、同意轉讓的批復或報人民政府批準。國務院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由國務院國資委根據國有經濟結構和布局調整的總體要求,從提高公有制經濟的核心競爭力、完善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出發,作出是否同意進行國有產權轉讓的決策。
地方國資監管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由地方國資監管機構根據當地發展經濟的政策,從提升區域經濟競爭力的角度出發,作出是否同意進行國有產權轉讓的決策。

圖片來源:找項目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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