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讓企業國有產權涉及職工合法權益的,應當聽取轉讓標的企業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對職工安置等事項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
1.職工合法權益。根據《憲法》、《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公司法》、《工會法》和《勞動法》等法律,賦予職工的合法權益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2)工會代表職工進行與廠方平等協商和集體談判的權利;(3)勞動經濟權利;(4)勞動安全和職業健康權利;(5)民主參與權利;(6)民主監督權利;(7)工會組織和代表參與立法和政策制定的權利;(8)精神文化權利;(9)社會性別平等權利;(10)女職工的特殊權益。
《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條例》(1986年9月15日國務院發布)第三條規定,“職工代表大會是企業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企業工會委員會是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負責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第四條規定,“職工代表大會接受企業黨的基層委員會的思想政治領導,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正確處理國家、企業和職工三者利益關系,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行使職權”。
2.職工代表大會的職權。《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1988年4月13日頒布)第五十二條對此作出了明確規定。職代會共有五項職權:(1)審議建議權:聽取和審議廠長關于企業的經營方針、長遠規劃、年度計劃、基本建設方案、重大技術改造方案、職工培訓計劃、留用資金分配和使用方案、承包和租賃經營責任制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2)審查同意或否決權:審查同意或否決企業的工資調整方案、獎金分配方案、勞動保護措施、獎懲辦法以及其他重要的規章制度;(3)審議決定權:審議決定職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職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關職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項;(4)評議監督權:評議、監督企業各級行政領導干部,提出獎懲和任免建議;(5)選舉(廠長)權:根據政府主管部門的決定選舉廠長,報政府主管部門批準。
3.職工代表大會通過職工安置方案的內容和方式。通過的內容包括:經濟補償或一次性安置費標準,社會保險、醫療、養老、失業、工傷等各項社會保障關系的接續方式,職工再就業方案等。
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職工安置方案行使"審查同意或否決"通過的方式,采取表決制。當投票職工占應到數的 2/3 以上,且贊成票占應到職工(代表)人數的1/2 以上時為表決通過。
如果職工(代表)大會未能通過職工安置方案的,產權持有單位應根據職代會審議情況,對方案進行修改完善,并在一定期限內再次召開大會審議該項職工安置方案。方案不符合國家有關政策,侵害職工合法權益的,產權持有單位必須修改職工安置方案。職工安置方案修改后,需按照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報經同級勞動保障部門審核同意。

圖片來源:找項目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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