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抵押的概念
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隊能夠用于抵押的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向債權人保證履行合同義務的擔保方式。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務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將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對此,《擔保法》第33條作了明確規定。《民法通則》第89條也規定:“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財產作為抵押物。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的規定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抵押物的價款優先得到償還。”在抵押擔保關系中,提供財產的一方當事人稱抵押人,被擔保合同的債權人稱為抵押權人;被抵押的財產稱為抵押物,債權人所享有的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變賣抵押物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稱為抵押權。
(二)抵押權的性質
1.抵押權具有從屬性。抵押權是為擔保合同債權而設定的,它與所擔保的合同具有從屬關系。抵押權的這種從屬性表現在其效力決定于合同債權。即它隨主合同債權的設立而設立,轉移而轉移,消滅而消滅。
2.抵押權具有特定性。抵押權的特定性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1)抵押財產的特定。抵押財產的特定首先是只有法律明文規定的財產才可以抵押;其次,當事人在抵押時該財產已特定化;最后,抵押財產的特定體現在,作為抵押人來講只能以現有的財產做抵押物,不能以將來可能得到的財產作抵押。(2)抵押所擔保的合同債權的特定。抵押是為特定的債權所設定的擔保,收抵押的債權必須是明確、具體的。一般來講,抵押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抵押權的費用。抵押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3.抵押權是一種價值權。抵押的目的,就是當債務人不履行合同的時候,接受抵押的一方可以得到抵押的財產的折現、拍賣、變賣的款額。如果抵押人的財產不具有價值或者雖有價值但不能交換,那么這種抵押也就失去了作用。因此,抵押物必須具有流通性,必須是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財產。
4.抵押權是一種優先受償權。抵押權的實質和擔保作用在于,抵押權人得以通過實現抵押物的價值優先受償。優先受償權保證了抵押權人可以優先于其他債權人,以抵押物的價值滿足于自己的債權,從而體現在抵押權的擔保作用。

圖片來源:找項目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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