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讓方應在《產權轉讓公告》中明確表示是否接受聯合體受讓,并對聯合體各方應當具備的資格條件提出要求。
若轉讓公告中沒有載明的,視為接受聯合體受讓。
兩個及以上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意向受讓方的身份參加產權交易。聯合體應滿足轉讓方在《產權轉讓公告》中提出的受讓方的身份參加產權交易。聯合體應滿足轉讓方在《產權轉讓公告》中提出的受讓方資格條件。
聯合體各方應簽訂聯合受讓協議,明確各自受讓比例等,并可委托其中一方作為聯合體的代表,辦理產權受讓相關事項。

圖片來源:找項目網
聯合體受讓 產權交易 聯合受讓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