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延牌
(1)在規定的公告期限內未征集到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且不變更信息公告內容的,轉讓方可以按照產權轉讓公告的約定延長信息公告期限,每次延長期限應當不少于5個工作日。未在產權公告中明確延長信息公告期限的,信息公告到期自行終結。
(2)掛牌期間征集到意向受讓方,如意向受讓方自信息發布期滿一個月內未通過資格審核的,可以按照延牌處理,否則應重新掛牌。意向受讓方通過資格審核但因雙方無法形成《產權交易合同》等情形導致項目未能成交的,自信息發布期滿兩個月內可以沿用原評估報告重新掛牌。
(3)掛牌期間征集到意向受讓方,雙方在簽署《產權交易合同》后,如出現無法通過相關部門審批或雙方協商解除合同等情形的,項目不能進行延牌。此種情況下,自信息發布期滿六個月內可以沿用原評估報告重新掛牌。
(4)未產生意向受讓方一直延牌的項目,經轉讓方書面申請,可在項目延牌周期期滿后終結項目并變更掛牌條件重新掛牌。
2、繼續掛牌
產權公告信息發布雖累計已達到6個月,但評估報告仍在有效期限內的,經轉讓方申請,可繼續掛牌;若信息發布累計6個月后,評估報告已過有效期,經轉讓方書面申請,項目仍可繼續掛牌一次,但轉讓方提出申請日期距信息發布期滿日期應不超過1個月。
3、重新掛牌
(1)如在規定的公告期限內未征集到意向受讓方,轉讓方可以在不低于評估結果90%的范圍內設定新的掛牌價格再次進行公告。如新的掛牌價格低于評估結果的90%,轉讓方應當重新獲得產權轉讓批準機構批準后,再發布產權轉讓公告。
(2)因特殊原因被終結的產權交易項目,轉讓方承諾導致項目終結的問題已解決的,可以重新掛牌。重新掛牌必須在評估有效期內進行。
(3)轉讓方因特殊原因確需變更或取消發布信息的,應當由產權轉讓批準機構出具文件,由產權交易所在原信息發布渠道進行公告,并重新計算公告期。

圖片來源:找項目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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