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操作規則》及相關細則的規定,產權交易中止,自中止決定作出之日起執行。中止期限由產權交易機構根據交易項目具體情況確定,一般不超過30日。
在產權交易中止期間,產權交易機構應對中止事項進行調查或組織雙方當事人對爭議事項進行調解。
產權交易機構可以通過相關部門或委托中介機構對違規事項的真實性進行核實,當事人主張請求或者反對對方請求的,應當提供證據。
產權交易機構在中止期限內,可以依據有關規定和調查調解情況,作出要求限期改正、取消受讓資格、扣除保證金等書面決定。

圖片來源:找項目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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