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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企混改資訊
2018-09-19
我們最近對混改試點企業做了一些調研,深刻感受到混改給企業帶來的積極變化。以下是我們對混改重要性、積極意義以及如何進一步推進的幾點理解和認識。
一、混改是長遠大計而非權宜之計
混合所有制是最具中國特色的概念之一,在中國并不是新概念,它的正式提出可以追溯到20世紀80年代,十四大、十五大、十六大報告中都有論述。十八屆三中全會將混合所有制經濟上升到“基本經濟制度的重要實現形式”的高度,提出“三個允許”和積極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國務院關于國有企業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的意見》明確了“三因三宜三不”的推進原則。
目前,全國國有企業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的比例已經較高,按資本測算整體超過了40%,有些競爭類國企甚至達到80%以上,上海等一些地方已基本形成以混合所有制經濟為主的格局。截至2016年底,中央企業混合所有制企業戶數占比為68%,上市公司的資產、營業收入和利潤總額在中央企業整體占比分別達到61.3%、62.8%和76.2%。
十九大報告再次明確“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在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比例已經比較高的基礎上,中國為何仍然如此重視混合所有制改革?主要在于其重要的實踐價值、豐富的政策內涵,而且還有很大的改進空間。
首先,開放是所有制先進性的體現。所有制需要適應生產力發展,開放的所有制能適時調整、緩解生產關系與生產力的沖突,從而有利于生產力的發展。作為一種更開放、更具兼容力的所有權運行的制度安排,混合所有制是與社會化大生產相適應的一種主體多元化、運行社會化的財產制度,不僅適應我國當前以公有制經濟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相互并存、共同發展的經濟格局,也適合當前我國現實生產力發展水平。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既是所有制適應生產力發展的需要,也有助于突破公私對立的思維定式。
其次,混合所有制源于合資企業,但與國企改革結合后,很快成為國企改革的主攻方向之一。混合所有制的產權基礎和制度特點,提供了國有經濟同市場經濟相結合的新途徑,使國有制找到了能有效促進生產力發展的實現形式。同時,混改成為國企回歸“企業”根本屬性、成為普通企業的重要途徑,有利于重構微觀市場主體和塑造公平競爭環境。
第三,混合所有制改革還沒有到位。一是深入的結構性分析表明,混改仍有很大推進空間。二是混合所有制企業的股權結構很多仍不合理或有待優化,國有資本“一股獨大”仍較普遍,導致其他股東難以具備制衡能力或成為主動的“積極股東”。三是目前的混改企業大多在二三級及以下企業層面,大型國有企業在集團層面絕大多數仍然保持國有獨資或全資;同時,國資代表機構與混合所有制企業的關系尚未調整到位。“老體制下難出新機制”,導致混合所有制企業的機制還沒有出現根本性轉變,混改效應還未得到有效充分釋放。
三十多年的企業實踐、理論研究和政策探索表明,混合所有制在中國出現具有歷史必然性和邏輯合理性。中國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不是一種過渡性措施或短期行為,也不是不得已而為之,更不是為了“揚湯止沸”,而是主動改革、積極推動的必然結果和發展趨勢。推進混改仍然任重道遠,不能放松。
二、混改要促進構建國民共進、協調發展的經濟格局
國企改革和發展需要以提升國民經濟整體效率和國家經濟競爭力為目標,以提升國有資本效率、增強國有企業活力為中心,構建國民共進、協調發展的經濟格局。要實現這一目標,必須處理好國有資本與非國有資本的關系。這需要發揮混合所有制在構建更良性互動的“國民”關系、更協調的經濟格局等方面的積極作用,因為發揮不同所有制資本優勢正是混合所有制的優勢所在。
國有資本與非國有資本的混合,提供了兩者取長補短、揚長避短和產生協同效應的機會,有助于兩者的相互融合、相互促進和共同發展。如發揮國有資本強調規范、重視社會效益的作用,利用民營資本機制靈活、重視財務效益的優勢,有助于兼顧公平與效率的平衡。
混改實踐也表明,混合所有制有助于實現國有企業豐富生產要素與民營企業靈活經營機制的互補,促進了國有企業的管理去行政化、與市場經濟更好地融合,也促進了民營企業的管理去家族化和規范化發展。混合所有制企業的蓬勃發展,還有助于彌合所有制鴻溝,創造各種所有制類型企業公平競爭、協調發展的政策環境,促進包容性增長。
當然,在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的過程中,也要注意防范潛在風險和避免可能的負面效果。需要重視文化融合,避免不同企業文化、經營理念等方面的沖突;需要完善資產評估、信息披露、競價和產權交易機制,如由產權所有者選聘資產評估機構、主導評估過程等,規范操作、避免“手拉手”進場現象;平衡戰略性產業的對外資開放與產業安全考慮等。
三、混改后企業要及時轉變和完善經營機制
對于適合混改的國有企業而言,混改類似于基因改造技術,只要體制合適和機制轉變到位,將促使具有明顯資源優勢但又具有天然缺陷的國有企業發生脫胎換骨式的變化,成為整合不同所有制優勢而形成具有新機制、對體制也有新要求的正常企業。
但是,混合所有制潛在的優勢不會無條件地自動實現。實踐表明,如混改企業不能及時轉換和完善機制,混改的作用和意義就會大打折扣,難以取得預期成效。混改要避免形混神不混、防止名混實不混,不能是僅停留在形式上的混合,不是簡單的國有資本加民營資本,更不是“為混而混”,而是要通過股權結構的調整與優化,完善公司治理體系,解決傳統國有企業機制失靈問題。
因此,企業不要將混改僅僅定位為引資,而應是并重引資引制,混改之后應及時轉變和完善公司治理機制、經營決策機制和激勵約束機制。前提是推動股權多元化、優化股權結構和完善公司治理,關鍵在于破除傳統國有企業“一股獨大”問題。
推進混改,首先需要把優化股權結構作為核心工作,這樣才可能引入具有制衡能力和提升企業發展能力的股東,能“用手投票”而非僅僅只能“用腳投票”。同時,國有資本可根據適用情況采取不同創新方式參與混改,如采取“金股”保障國有資本在不控股情況下對特定事項的影響力,采取特殊管理股保證國有資本對特殊企業的有效控制,采取優先股保障布局在一般競爭領域的國有資本的收益權。
在優化股權結構的基礎上,完善“三會一層”公司治理結構、優化董事會結構和落實董事會職權,以健全公司治理體系和運行機制,提升決策效率和科學性。同時,利用混改契機完善激勵約束機制,如結合國企負責人市場化選聘改革探索建立職業經理人制度,完善市場化勞動用工制度和開展員工持股,建立適應“做強做優做大國有資本”的績效考核體系等。
其次,混合所有制企業既要避免傳統國有企業管理上的行政化和機關化,也要避免一般民營企業管理上的家族化,還要重構國有股東與混合所有制企業的關系,減少行政干預,避免將混合所有制企業等同于傳統國有企業來管理。
此外,政府不用過度強調混合所有制經濟比例這一指標,不能簡單地一混了之,而忽視后續跟進支持與及時轉制。政府相關部門需要持續跟蹤與支持混改后的企業發展,促進轉機制落實到位并產生實際成效。
還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國企轉變機制必然涉及完善國有資本管理體制,這要求國有資本管理體制改革先行,為推進混改優化環境、創造條件。
四、混改要求進一步完善國資管理體制
混改如只局限于試點層面或只停留在企業層面,主要還只是釋放了單個國企活力和發揮“以點促面”作用。要想讓混改更完整和更廣泛地發揮積極作用,必須與完善國資管理體制協同聯動。這是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的基礎條件,也是混合所有制企業完善治理機制和轉變經營機制的要求。
首先,國有資本出資人代表機構需要適應“做強做優做大國有資本”的要求,將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作為“做強做優做大國有資本”的主渠道之一,把兩項工作有機結合起來。當前可以著手以提升管資本能力為標準,調整組織結構、優化人員結構,及時轉變職能和轉換管理方式。
其次,構建以財務約束為主線、以提升透明度為基礎的國有資本委托代理體制。對布局于競爭性領域的國有資本,要淡化“工具”和“抓手”功能,強化收益功能;在一般競爭領域不追求“控制”而主要謀求“收益”,為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開辟更大空間。
第三,創新委托代理關系。主要是發揮“兩類公司”這種市場化、公司制出資人機構的作用,為混合所有制企業提供按市場化方式和商業規則履職行權的積極、有限國有股東。
第四,完善國有資本布局政策和動態調整優化機制,完善資產評估、定價和產權交易制度,在更規范的制度框架下推進混改,使之成為做強做優做大國有資本的渠道。
第五,避免將混合所有制企業等同于傳統國有企業來管理。對國有資本不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業,不再沿襲對傳統國有企業的管理,避免傳統體制阻礙混改企業轉變機制。同時,重構國有資本出資人代表機構與混合所有制企業的關系,減少行政干預;直接面對實體企業的國有股東要從強調集團管控向重視公司治理轉變、從構建業務體系向管理投資組合轉變。
第六,推進混改相關改革配套措施的及時跟進與匹配,以鞏固混改成果并進一步取得實質性進展。如加快推進壟斷行業體制改革、解決國企歷史遺留問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等。此外,國有資本出資人代表機構可加強與相關部委的聯系和協調,以“不因推進改革增加企業負擔”為原則,推動土地處置、債務核銷、資產評估、資質變更等相關配套政策的跟進與完善,明確實施細則;及時清理已經過期或不適應新形勢而需要調整的相關政策。
最后,完善混改的機制設計、改進改革落實方式。提高各類所有制經濟主體參與混改的積極性,進一步完善國企改革的推進方式,協調好頂層設計與基層探索、中央與地方、立新與廢舊之間的關系,及時總結并形成可復制、可推廣的成功混改經驗,降低混改的探索和試錯成本。
五、混改必須與產權保護、釋放人的積極性同步推進
混改被當作新一輪國企改革的突破口,促進了壟斷行業體制改革、供給側結構性改革、解決國企歷史遺留問題、三項制度改革等多項改革的推進。但改革需要重點突破也需要配套跟進,避免單兵突進而難以為繼。因此,進一步推進混改也需要相關改革的跟進與配套,尤其是要與產權保護和釋放人的積極性三位一體、同步推進,否則難以取得預期進展。
產權是所有制的核心。混合所有制改革意味著各種性質產權的開放、流轉、重組與合作,沒有同等保護就難以有產權的開放,更難以有混改。近些年來,我國進行了一系列的改革以解決公有產權主體和私有產權主體平等保護的問題,但兩者的法律地位在現有法律框架內仍有一些方面是不平等的。這不僅體現在憲法對不同產權保護的表述不同上,也體現在民事法律對不同產權的保護程度不同上,更體現在現行刑法從犯罪主體、罪名設置等方面對公有和私有財產的差別保護上。我國不同所有制的產權保護強度不一致的情況,阻礙了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深入推進。
另一方面,改革意味著重大利益關系調整,相關問題的復雜性和任務的艱巨性,使得改革者面臨不少改革風險。混改尤其是如此。由于混改的容錯糾錯機制尚不完善、執行機制沒有很好地實現激勵兼容,目前還存在著“人”的積極性未能有效充分釋放的問題,改革中“等看靠”現象和“空轉”問題比較突出。
中央近期先后發文,強調“依法保護產權”及“激發和保護企業家精神”,使得解決這兩個問題具備了條件。要想混改取得預期進展和預期成效,首先一方面需要推進對產權人平等保護的刑事司法改革,另一方面,需要引導混合所有制企業利用公司章程來保護中小股東利益,如堅持同股同權,各類股東以出資額為限、以公司治理為渠道、依法履職行權。
其次,要完善改革容錯糾錯機制,建立改革失誤申訴機制和專家評判團制度,重點是實現激勵兼容和真實信息揭示,消除改革執行層面的顧慮。
第三,要緩解委托人道德風險,為混改企業提供積極而有限的國有股東;建立兼顧利益、晉升和榮譽的企業家激勵體系,提供制度性激勵、制度化保護,實施控制權激勵,提高企業家對涉企政策的話語權;推進職業經理人制度改革,在符合條件的混合所有制企業實施員工持股等。
總之,需要從物質和精神、體制和機制、長期和短期、激勵和約束多個方面,調動包括國有股東、企業負責人、骨干員工等在內的“人”的積極性,激發創造性勞動,形成共推改革、共謀發展的合力和氛圍。
總的來看,混改試點在過去幾年積累了豐富經驗,已經開始發揮以點促面的作用,具備了戰略性展開、全面推進的基礎。只要我們切實解決突出問題、及時總結并推廣成功經驗,混改一定會為中國經濟健康發展貢獻力量,發揮積極作用和釋放正面成效。
來源:國資管理
圖片來源:找項目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