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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企混改資訊
2016-07-11
近日,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聯合公布《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交易監管辦法》),對國有資產交易的程序、信息披露、定價機制等細節做出明確規定,還特別將國有企業增資納入監管范圍。《交易監管辦法》旨在規范企業國有資產交易行為,加強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近日,習近平總書記在國有企業改革座談會上表示,要理直氣壯做強做優做大國有企業。理直氣壯不只是一種觀念,還要在制度上保障國企改革產權交易的理直氣壯,給改革者提供一個尚方寶劍。”財政部財科所國有經濟研究室主任文宗瑜在接受《中國企業報》記者采訪時表示,“現在人們都有‘恐流病’,誰都害怕國有資產流失,誰都不敢動,導致國企改革形成了一種半停滯的狀態。而此次《交易監管辦法》的出臺,明確了國有資產流失的范圍,為國有企業改革劃出了一道紅線,這道紅線對改革者來說也是保護線。”
國資交易監管 邊界清晰明確
據悉,《交易監管辦法》包括總則、企業產權轉讓、企業增資、企業資產轉讓、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共七章67條,對國家出資企業產權轉讓、增資、產權轉讓等國有資產交易行為做出詳細規定。
“事實上,早在2003年,在股份制改革的背景下,國資委與財政部就共同出臺了《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主要講的是產權改革。時隔12年后,在供給側改革的新背景下,《交易監管辦法》增加了增資與產權交易等新的內容,亮點紛呈。”國資改革專家李錦對記者表示。
李錦分析指出,此次《交易監管辦法》的第一大亮點,就是明確了四類國資的交易行為監管范疇,對國資交易的監管邊界有了清晰的認定,解決了以前國資監管的邊界一直含糊不清的問題;第二大亮點就是在資產重組和混合所有制的背景下,增加了企業增資和資產轉讓的相關內容,更加適合當前中國國有資產流失嚴重的背景;第三大亮點就是突出了在《交易監管辦法》實施的過程中的程序性和公開性,尤其值得一提的就是在信息公開方面,該辦法讓三類國資交易通過產權交易機構公開進行,在什么時間公開、公開到什么程度方面,都進行了明確。
在文宗瑜看來,國企改革目前已經進入深水區,此次《交易監管辦法》為下一步的國企重組以及混合所有制等改革的推行提供了準則,有利于推動國企改革步伐。
“收權”和“放權”界限要分清
值得注意的是,《交易監管辦法》還對“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實際控制企業”的范圍進行了限定。其中要求,對于政府部門等直接或間接持股比例未超過50%且為第一大股東的企業,需通過股東協議、公司章程、董事會決議或者其他協議安排能夠對其實際支配的企業,進行重大資產轉讓行為。
中國企業改革與發展研究會副會長周放生指出,《辦法》是監管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實際控制企業的交易行為,《辦法》對這三類國有企業的界定除了國有獨資及對外出資超過50%以外,還有兩種情況也被納入監管范圍,一是有多個國有股合計占比超過50%,且其中之一為最大股東的企業;另一種是雖然國有股持股比例未超過50%,但為第一大股東并有實際支配權的企業。
“這樣一來,只要是國資,是第一大股東的企業,都由國資委統管。哪怕是國企股份占10%,但作為第一大股東的企業也應如此。難免讓人懷疑這一文件的出臺是收權還是放權。”文宗瑜表達了自己的擔憂。
李錦認為,收權還是放權這個界限應該要分清,“在所有權的問題上必須要收權,而在經營權的層面上則應該要放開。其涉及產權交易的所有權問題,應該該收則收,該放則放�,F在的問題是該收的地方收的不夠,該放的地方放的也不夠”。
文宗瑜表示,不能籠統地把所有混合所有制企業都歸到國有體制上來,即使是大股東,也應該將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開,尤其是要把經營權放開,但是在當前所有權與經營權沒有準確分開的情況下,籠統地“一刀切”很容易導致“所有權與經營權都是大股東說了算”的現象出現。
向“公”混還是向“私”混?
《中國企業報》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對于《交易監管辦法》的出臺,意見不一。有人認為《交易監管辦法》中加入國有實際控制企業的概念,擴大了國資監管的范圍,也在一定程度上規范了國企交易行為,是好事。有人則認為,監管和批準問題上的“收緊”也可能會挫傷參與混合所有制民資企業的積極性。
“比如華潤集團在香港的上市公司,其底下子公司與社會資本混改后,所有交易行為是否都要報監管部門審批?”李錦認為,社會資本一直對混改存有顧慮,首要害怕的是混改后企業運作和監管被等同于國企,如今把國企邊界說清楚了,劃入監管范圍的國企混改或更難推進。
“改革中不能簡單地把混合所有制企業歸為公有制,應該有一個過渡期和中間地帶。”李錦呼吁應盡快出臺針對混合所有制企業發展的相關體制與監管辦法,“對于國有股份占不到50%的混合所有制企業來說,混合所有制該朝哪里‘混’?是向‘公’混還是向‘私’混,應該有一個說法�,F在一說國有控股的企業就將其納入公有制,肯定會觸犯私有企業的底線了”。
“尤其對于國企的混合所有制來說,民營企業要想控股,起碼要投入幾十億元甚至幾百億元,實現的可能性很小。這也就意味著,一切混合所有制都是公有制了。因為民營企業的所有權控股超過國企是很難的,這樣民營企業就會知難而退,混合所有制的大門就關起來了。”文宗瑜稱。
文宗瑜建議,在當前國企重組與混合所有制步伐加快之時,應該將現有的一些國資監管的條文進行修改,將混合所有制作為一種新的所有制的形態,列入法律法規條文之中,這樣才能算是健全的國資監管條例。
文章摘自《中國企業報》
圖片來源:找項目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