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快國有金融資本管理法治建設,財政部起草了《國有金融資本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條例》),并于5月9日起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具體來看,《條例》分為12章,共105條,主要內容包括出資人與受托人職責、國有金融機構基本權利和義務、國有金融資本布局、收益管理、風險防控、監督管理等。
對于國有金融資本的含義,《條例》中作出了界定,即國家及其授權投資主體直接或間接對金融機構出資所形成的資本和應當享有的權益。
憑借國家權力和信用支持的金融機構所形成的資本和應當享有的權益,納入國有金融資本管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其中,金融機構包括依法設立的獲得金融業務許可證的各類金融企業,主權財富基金、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投資運營公司以及金融基礎設施類機構等實質性開展金融業務的其他企業或機構。
注意到,《條例》中對于國有金融機構的主業管理及層級管理有著嚴格的要求。主業管理方面,國有金融機構應當突出主業、做精專業、內部分業,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國有金融機構境內持有同類金融業務許可證的一級子公司原則上只能為一家。
層級管理上,國有金融機構應逐步有序壓縮管理層次,與自身資本規模、經營管理能力和風險管控水平相適應。同時,國有金融機構實質開展業務的機構法人層級原則上不得超過三級。
在股權投資方面,國有金融機構應當依法依規開展股權投資,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政策禁止投資的行業和領域,嚴禁憑借資金優勢控制非金融企業。另外,國有金融機構還應該按照金融行業準入條件,嚴格限制接受非金融企業投資控股、參股。
注意到,對于國有金融資本的統籌布局,《條例》指出,國有金融資本布局應當適應經濟發展需要,統籌規劃、有進有退、突出重點,不斷提高資本配置效率,實現戰略性、安全性、效益性目標的統一:(一)對政策性和開發性金融機構,保持國有獨資或全資的性質;(二)對涉及國家金融安全、外溢性強的金融基礎設施類機構,保持國家絕對控制力;(三)對在行業中具有重要影響的國有金融機構,保持國有金融資本的控制力和主導作用;(四)對處于競爭領域的其他國有金融機構,積極引入各類資本,國有金融資本可以控股,也可以參股。對于符合條件的國有金融機構,繼續按照市場化原則,穩妥推進混合所有制改革。
來源:每日經濟新聞

圖片來源:找項目網
國有金融機構穩妥推進混合所有制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