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日前發布修訂后的《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編報辦法》,從收支范圍、編報內容與程序等方面,進一步規范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編報工作。
根據《預算法》,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是對國有資本收益作出支出安排的收支預算。此次發布的《辦法》適用對象為納入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實施范圍的中央部門及其監管(所屬)中央企業(含投資運營公司),以及直接向財政部報送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中央企業(含國務院直接授權的投資運營公司)。
《辦法》規定,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由預算收入和預算支出組成,應當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則編制,以收定支,不列赤字。
在收入方面,《辦法》明確,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是指中央企業上交,納入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的國有資本收益。主要包括:利潤收入,即國有獨資企業按規定應當上交國家的稅后利潤;股利、股息收入,即國有控股、參股企業國有股權(股份)享有的股利和股息;產權轉讓收入,即國有產權(含國有股份)轉讓取得的收入;清算收入,即國有獨資企業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費用)和國有控股、參股企業國有股權(股份)分享的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費用);其他國有資本經營收入。
在支出方面,《辦法》要求,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應當服務于國家戰略目標,除調入一般公共預算和補充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外,主要用于以下方面:解決國有企業歷史遺留問題及相關改革成本支出,主要支持中央企業剝離國有企業辦社會職能、解決國有企業存在的體制性機制性問題和彌補國有企業改革成本等方面;國有企業資本金注入,主要采取向中央企業和產業投資基金注資的方式,引導中央企業更好地服務于國家戰略,將國有資本更多投向關系國家安全和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其他支出。同時,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方向和重點,應當根據國家宏觀經濟政策需要以及不同時期國有企業改革發展任務適時調整。
(文章摘自2017
年10月26月《經濟日報》)

圖片來源:找項目網
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編報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