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屬企業,各設區市國資委,昆山、泰興、沭陽縣(市)國資監管機構:
為推進我省國有企業重組整合,促進企業國有產權有序流轉,根據《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令第32號)等規定,現就企業產權采取非公開協議方式轉讓(簡稱協議轉讓)、企業采取非公開協議方式增資(簡稱協議增資)等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涉及主業處于關系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企業的重組整合,對受讓方有特殊要求,企業產權需要在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之間轉讓的,經國資監管機構批準,可以采取協議轉讓的方式。國家出資企業(包括由省國資委列名監管的省屬企業以及由各設區市國資委,昆山、泰興、沭陽縣(市)國資監管機構列名監管的市縣屬企業,下同)之間、國家出資企業與其他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之間協議轉讓事項的批準權限,按照轉讓方隸屬關系,轉讓方為省屬企業及其各級控股企業,由省國資委批準;轉讓方為市縣屬企業及其各級控股企業,由各市縣國資監管機構批準。
二、同一省屬企業及其各級控股企業或實際控制企業之間因實施內部重組整合轉讓國有產權的,經省屬企業董事會審議決策,可以采取協議轉讓方式,不再報省國資委審批;對于由各省屬企業董事會審議決策的協議轉讓事項,審批權限不得再下放。同一市縣屬企業及其各級控股企業或實際控制企業之間內部重組整合以協議轉讓方式轉讓國有產權的,由各設區市國資委決定。
三、因國有資本布局結構調整需要,國家出資企業之間采取協議增資事項的批準權限,按增資企業隸屬關系,增資企業為省屬企業及其各級控股企業或實際控制企業的,由省國資委批準;增資企業為市縣屬企業及其各級控股企業或實際控制企業的,由各市縣國資監管機構批準。省屬企業、市縣屬企業與特定投資方建立戰略合作伙伴或利益共同體需要,由該投資方參與省屬企業、市縣屬企業或其子企業增資的,報經同級國資監管機構批準,可以采取協議增資方式。
四、上市公司的國有股權轉讓等行為,國家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增資涉及到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發生變更的,應同時遵守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管理以及證券監管相關規定。國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業員工持股采取增資擴股方式的,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五、涉及到省屬企業內部產權協議轉讓、協議增資的,各省屬企業應嚴格執行“三重一大”決策制度規定,履行相關審議決策程序。涉及資產評估事項的,按照《江蘇省企業國有資產評估暫行辦法》(蘇國資〔2008〕60號)等文件規定,嚴格履行資產評估項目備案程序,加強對相關資產評估報告的審核,提高備案工作質量;根據《江蘇省國資委關于建立企業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公示制度有關事項的通知》(蘇國資〔2016〕55號),嚴格執行資產評估項目的內部公示制度,加強對企業國有資產評估項目的監督管理。各省屬企業應建立內部協議轉讓、協議增資、資產評估項目備案與公示臺賬,定期向省國資委報送,具體要求另行通知。
六、省屬企業國有產權協議轉讓、協議增資行為實施前,應加強與派駐監事會溝通,有關審議決策、資產評估項目備案與公示等情況接受監事會的監督檢查。
七、本通知規定事項適用于境內企業,境外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實際控制企業在境內投資的企業,比照本通知規定執行。
八、各省屬企業、各市縣國資監管機構要嚴格執行相關法律、法規及本通知規定,不得自行擴大適用范圍。現行企業國有產權管理相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各省屬企業、各市縣國資監管機構在執行本通知過程中,如遇到問題請及時向省國資委反映
(來源:省國資委)

圖片來源:找項目網
國有產權協議轉讓 協議增資